【依据、条件】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类分表(2025年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10 17:37 字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层级 实施部门 是否全省一单 补充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清单编制部门
行政许可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药监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申请所需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信息、门店名单等材料清单与办理流程;接收申请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出具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核审批责任:20日内审查申请材料,重点核验企业是否满足统一进货配送管理要求,以及储存专柜、专人管理等安全条件;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注相关事项,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3.规范指导责任:告知企业需设专库或专柜储存药品、建立专用账册且留存超有效期不少于5年;明确凭处方按剂量销售,处方留存2年备查,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等经营规范。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核查企业经营与储存条件是否合规,跟踪药品购销记录完整性;对违规销售、储存等行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零售资格,公开审批及监管信息。 1.审批审核违规:对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无合规储存条件等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违规审批;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或对提交虚假材料的申请处理不当,埋下药品滥用隐患。2.指导监管失职:未向企业明确销售、储存等核心规范;未开展定期核查,遗漏无专柜储存、账册不全等问题;对超剂量销售、无处方售卖等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3.后续处置不力:发现企业不再符合零售条件后,未责令整改或取消资格;对企业违规后逾期不改正的情况未采取停业、罚款等处罚措施,纵容违规经营。4.廉洁与信息违规:审批中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合格企业违规审批;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或违规披露经营信息,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责。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附件明确了省市县级【含自贸区所在县】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5.《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类别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第5号)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明确为县级权限。
省,市,县 市场监管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许可条件、材料清单及流程,支持全流程网上办理;接收申请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2.审查核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核对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性;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重大变化等情形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生产场所、设备布局、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要求,特殊食品还需核查注册备案相关文件。3.决定发证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合格的制发有效期5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多个类别食品的,协调开展联合审查,及时将许可信息录入系统并公示。4.后续监管责任:跟踪企业生产条件变化,监督许可变更、延续等流程;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变化的情况组织重新核查;建立许可档案,查处超范围生产等违规行为,规范许可证补办、注销等手续。 1.受理审核违规:无故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或逾期不告知材料补正要求;对提交虚假材料、不具备生产场所及设备等条件的申请人违规通过审核,纵容不合规申请。2.审查发证失职:应组织现场核查而未核查,或核查中遗漏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擅自简化特殊食品审查流程,篡改核查结果,违规发放许可证;未按时办结发证手续,影响企业正常生产。3.后续监管不力:未跟踪企业生产条件变化,对不再符合许可要求的企业未督促整改或撤销许可;未规范许可证延续、变更流程,对超期未延续仍生产的行为监管缺位;许可档案管理混乱,导致信息追溯困难。4.廉洁纪律违规: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获取许可提供便利;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或许可审查涉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3号)。
市场监管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许可所需的申请书、生产设备布局图、人员信息等材料清单与办理流程;申请材料不齐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2.审核发证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并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验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是否适配品种需求,是否配备专业人员及合规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范围。3.规范指导责任:告知申请人需按食品安全国标生产,规范原料查验、成品检验流程;指导其做好标签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检验报告、购销记录等资料的留存工作。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核查企业生产条件与过程是否合规,抽检产品质量;跟踪添加剂召回、变更许可等事项落实情况,公开许可及监管信息,查处违规生产行为。 1.受理审核违规: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或擅自增设审批条件;对材料虚假、无适配生产设备的企业违规核发许可,超时限办理且未说明理由。2.监管处置失职:未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遗漏企业原料未检验、成品不合格出厂等问题;发现违规生产后未及时查处,或对责令召回仍拒不执行的企业未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3.指导告知不力:未向企业明确生产、标签标注等核心规范,导致企业操作违规;对企业变更生产品种等情况,未指导其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引发合规风险。4.廉洁纪律违规:审批或监管中索取、收受企业财物及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帮助不合规企业获取许可,或违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市场监管公正性与企业合法权益。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八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3号)
市,县 市场监管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许可所需申请书、经营布局文件、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等材料清单;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结果并出具书面凭证、说明理由。2.审核发证责任:审查材料并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验经营场所与污染源的距离、设备设施合规性、人员配置及流程合理性;人员配置及流程合理性;符合要求的核发许可证,明确经营业态与项目范围。3.变更管理责任:受理经营者经营场所、项目等信息变更申请,核查材料并按需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变更手续;规范许可证补发、换发流程。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核查经营者生产条件与经营过程;跟踪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问题食品召回情况;将监督检查结果、责任约谈情况等纳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1.受理审核违规: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或擅自增设审批条件;对材料虚假、场所设备不合规的经营者违规发证,超时限办理且未说明理由。2.监管处置不力:未定期开展现场核查,遗漏经营者流程交叉污染、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问题;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或对违法经营行为查处不及时,引发安全事故。3.变更管理失职:未按规定核查变更申请材料,违规办理许可变更;对许可证到期未提醒延续、遗失未规范补发,影响经营者合法经营。4.廉洁纪律违规:审批或监管中索取、收受经营者财物及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帮助不合规主体获取许可,或违规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破坏市场监管公平性。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委托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实施。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
省,市 市场监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办理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4、对符合股权出质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5、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股权出质登记决定;6、未严格审查股权出质登记条件,对出质财产造成损失或产生股权纠纷的;7、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8、在股权出质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1.4.2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市场监管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登记所需的设备合格证、自检报告等材料清单与办理流程;接收申请后,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核登记责任: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重点核对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施工自检报告是否合格等;对验收检验合格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发放登记证明与《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信息需清晰完整归档。3.标志管理责任:督促使用单位将登记标志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针对标志遗失、损毁情况,规范补办流程,确保设备使用期间标志有效且齐全。4.后续监管责任:跟踪设备使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要求;对设备报废、转让等情况,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步完善登记档案的更新与留存。 1.受理登记违规: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或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对设备不合格、材料虚假的申请违规办理登记,为特种设备使用埋下安全隐患。2.审核监管失职:未核查出申请材料中的虚假信息,或对验收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准予登记;未督促使用单位张贴登记标志,对设备未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的情况监管缺位。3.变更注销不力:未及时为设备报废、转让的情况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脱节;登记档案管理混乱,出现信息缺失、篡改等问题,影响设备溯源。
4.廉洁纪律违规:办理登记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使用单位财物、接受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合格设备违规办理登记,或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与损失。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79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G3、G5、R2、P3、T1、T2、Q1、Q2、N1除外)”下放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气瓶充装安装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通知》(皖质函〔2014〕290号)。
6.《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项目>和<安徽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备选库>的通告》(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19年79号)公布了《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项目》,明确该事项由全省16个设区市局办理。
市场监管 1.受理与审核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材料清单等信息,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需说明理由;审核申请人年龄、学历、体检结果等是否符合要求,确保申请信息真实合规。2.考试组织与实施责任:委托合规考试机构,明确考试范围并提前公布考试计划;监督考试机构开展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考试,落实人证比对、视频抓拍等监考要求,杜绝考试舞弊。3.发证与信息管理责任:对考试合格人员按时制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书面说明原因;将证书信息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同步公开持证人员及证书状态等信息,建立考试与资格档案并妥善保管。4.复审与后续监管责任:规范证书复审流程,审核复审材料及申请人履职情况;监督考试机构履职,跟踪持证人员从业状态,对违规持证、证书失效等情况及时处理,查处无证作业相关违规行为。 1.受理审核违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拖延审核;违规审核通过不符合年龄、学历等条件人员的申请,或为提交虚假材料者办理资格认定。2.考试与发证失职:委托无资质机构组织考试,未监督监考流程致考试舞弊;篡改考试成绩、违规发放证书,或未按时办结发证手续,损害认定公平性。3.监管与复审不力:未核查复审材料真实性,违规通过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复审;对考试机构违规培训、监考不严等问题未查处;未及时清理失效证书信息,对无证作业监管缺位引发安全隐患。4.廉洁与纪律违规:办理过程中索取、收受财物,徇私舞弊为他人违规获取资格提供便利;泄露申请人隐私或考试涉密信息,或擅自变更、撤销已生效的资格认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省,市,县 市场监管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申请需提交的器具检定合格证明、环境条件说明等材料清单;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注明理由。2.审核考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验器具状态、人员资质及管理制度是否达标,按等级要求完成对应考核流程。3.核准发证责任:对考核合格的及时核发核准证书;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的权利,确保按时办结核准手续。4.后续监管责任:监督已核准器具的周期检定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器具使用、维护及环境条件变化等情况。 1.受理审核违规 :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核准申请,或违规受理、核准不符合器具合格、人员称职等条件的申请;擅自增设核准条件,增加申请人负担。2.核准处置失职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擅自变更、撤销已核准项目;核发证书时信息登记错误,且未及时更正,影响申请人正常使用器具。3.监管检查不力 :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遗漏器具超检定周期使用、环境条件不达标等问题;发现违规使用情形未督促整改,引发计量数据失真等问题。4.廉洁纪律问题 :核准或监管中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及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合规主体办理核准,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需依法接受处分。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市,县 市场监管 1.受理与告知责任:公示授权申请条件、材料目录和流程,按申请项目对应的层级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明确不同授权事项的申请途径。2.考核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申请类型统筹考核,对申请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报请上一级部门主持考核;其余常见申请由受理部门自行考核,重点核查计量标准、人员资质等是否达标,确保考核规范。3.授权决定与公示责任:对考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计量授权证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方式;同时公布被授权单位名称及授权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4.后续管理与复核责任:跟踪监督被授权单位履职,组织计量比对等方式开展能力核查;证书有效期满前对续期申请单位复查,合格则延长有效期;对新增授权项目按规定重新考核审批。 1.授权审批违规:超越权限审批授权,或为不满足计量标准、人员资质等条件的单位违规授权;未按规定层级报请考核,擅自简化考核流程,导致授权质量不达标。2.监督管理失职:未履行监督职责,对被授权单位超范围开展检定、擅自终止授权工作等违规行为未查处;未组织能力核查,放任被授权单位技术能力下降仍继续开展检定工作,造成量值传递失真。3.复核与流程拖沓:拖延办理授权审批或续期复查,超期限未出具结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督促整改,或对上级部门要求纠正的违规授权拒不执行,影响计量工作正常开展。4.廉洁与纪律问题 :在考核授权中索取、收受财物或接受不正当利益,为相关单位违规获取授权提供便利;徇私舞弊篡改考核结果,帮助不合格单位通过审核,破坏计量授权的公平公正。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第三十六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省,市,县 市场监管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登记所需申请书、股东信息、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清单;材料齐全合规的予以受理,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即时更正,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2.审核登记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注册资本异常等特殊情形开展真实性研判,必要时核查非货币出资评估情况;符合条件的办结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3.变更备案责任:受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申请,对恶意转移财产等违规变更情形依法不予办理;规范歇业、注销等备案流程,协助处理股东异常导致的注销难题。4.公示监管责任:将登记、撤销登记等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双随机抽查核查登记事项真实性。 1.登记审核失职:对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假冒登记申请审查不严,违规办理登记;对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却未研判,或未督促企业调整不合理出资期限,扰乱登记秩序。2.变更注销违规:违规办理危害国家安全、逃避债务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对应当撤销的登记未及时处理,或未收缴作废的营业执照,导致违规主体持续经营。3.监管处置不力:未按规定开展双随机抽查,遗漏企业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不符等问题;发现虚假登记后未依法处罚,或未将责任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限制其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4.廉洁与流程违规:登记中索取财物、接受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合规主体办理登记;违规泄露企业登记信息或商业秘密;未按规定共享登记信息,或对涉嫌犯罪的登记违法行为未移送公安机关。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企业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60号公布,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国务院令2024年第797号修改)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条件的资料。第十二条:对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总局令第84号,2023年9月27日颁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
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总局令第84号,2023年9月27日颁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省,市,县 药监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许可所需申请表、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等材料清单;接收申请后,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书并注明理由。2.审查核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与规范性,重点核对人员资质、经营场所证明等;按规定开展现场检查,核查营业场所、仓储设施等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且提交承诺书的可简化流程。3.决定发证责任:受理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5日内颁发许可证;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符合条件可当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企业经营条件变化,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许可后三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监督许可证变更、延续等流程,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公开许可相关信息。 1.受理审批违规: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或逾期不告知补正要求;对提交虚假材料、人员资质不足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审批发证,引发药品安全隐患。2.审查核查失职:应开展现场检查而未检查,或检查中遗漏仓储设施不合规等重大隐患;对承诺制获批企业未按规定开展事后核查,纵容承诺不实的违规经营行为。3.后续管理不力:未跟踪企业经营条件变化,对不再符合许可要求的企业未责令整改或撤销许可;许可证变更、延续流程混乱,对超期未延续仍经营的行为监管缺位。4.廉洁纪律违规:审批中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合格企业违规办证,或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省(零售连锁总部)、市(第二类精神药品)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药监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许可申请所需材料,像运输申请表、单位资质复印件等;接收申请时,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核备案责任:严格审核申请单位资质、经办人身份及运输药品说明等材料真实性;审查合格的10日内发放运输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将发证情况同步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3.证件与信息管理责任:规范运输证明印制与发放,明确证明有效期为1年;针对证明遗失情况,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政府网站公告,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监督运输证明使用情况,查处涂改、转让等违规行为;关注跨省运输的信息报送与通报情况,督促收货单位按时交还证明副本,保障运输全流程可追溯。 1.许可审批违规:对材料不全、资质不符的申请违规发放运输证明;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许可手续,或超越权限审批;未按规定将发证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埋下安全隐患。2.监督管理失职:对运输证明遗失后未及时注销公告,或对涂改、转让证明的行为未查处;未跟踪跨省运输信息通报情况,对运输中违规押运、包装不合规等问题放任不管,导致药品被盗、丢失。3.流程与履职不当:未公示许可条件和材料清单,或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许可事项未组织听证,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过期证明未督促上缴,造成管理混乱。4.廉洁与纪律违规: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申请单位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合格单位违规办证,或故意拖延刁难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破坏许可公平性。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药监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办理邮寄证明所需的申请表、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清单;接收申请时,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2.审核发证责任:严格核查申请单位的资质、经办人身份及委托证明等材料真实性;审查合格的核发邮寄证明;同时规范证明印制,样式需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3.信息联动责任:对接邮政主管部门,掌握其指定的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收寄机构名单;同步跟踪邮寄证明的使用备案情况,确保邮政营业机构可顺利查验核对。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邮政营业机构落实邮寄证明存档、邮件查验等要求;对邮寄过程中出现的药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协同相关部门核查处置。 1.审核发证违规:对资质不符、材料虚假的申请违规核发邮寄证明;未在1日内办结合格申请,或擅自更改证明样式违规印制;超越权限审批,违规发放邮寄证明。2.监管核查失职:未监督邮政营业机构落实查验存档义务,放任无证明邮寄行为;对邮寄证明滥用、伪造等问题未查处,导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引发安全风险。3.流程与履职不当:未公示申请材料和流程,或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组织听证而未组织,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4.廉洁纪律违规:审批中索取、收受申请单位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合格单位快速办理证明,或篡改审核结果帮助违规申请通过,破坏许可公正性。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91项:“医疗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批发)企业审批(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监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许可所需的企业资质证明、保管制度文件等材料清单与办理流程;接收申请后,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出具书面说明。2.审核许可责任:核查申请企业是否为指定经营主体,重点核验其是否建立保管、验收等制度,是否具备划定仓位、专柜加锁等储存条件;符合要求的核发含对应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3.规范指导责任:告知企业毒性药品包装需印有毒药标志,明确凭合规处方调配;指导企业规范处方保存、购销记录留存等操作。4.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核查储存保管、处方调配等环节是否合规;及时公开许可信息,发现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防范药品流失或误用风险。 1.许可审核违规:对非指定经营主体、无合规储存条件的企业违规核发许可;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或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超时限办理许可影响企业经营。2.监管检查失职:未开展常态化监管,遗漏企业未设专柜保管、与其他药品混杂等问题;对企业违规调配处方、超剂量销售等行为未及时查处,引发用药安全事故。3.指导处置不力:未向企业明确毒性药品经营的特殊规定,导致企业操作不规范;发现药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后未督促企业处置,也未协同核查,造成不良后果。4.廉洁纪律违规:审批中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办理许可,或篡改审核结果帮助其获得经营资格,破坏监管公正性。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91项:“医疗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批发)企业审批(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市,县 药监 1.受理公示责任:公示审批依据、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目录、申请书范本;接收申请时,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2.审核查验责任:仔细审核申请单位的合法资质、毒性药品用途证明、储存保管制度等材料;必要时核查其仓储和安保设施是否达标,确保符合毒性药品管控要求并出具初审意见。3.决定送达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不予审批的需明确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制发《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表》并送达,同步完善审批信息档案。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核查获批单位对毒性药品的购进、保管、发放和使用情况,监督其严格按审批用途和数量使用,及时查处违规滥用、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
1.审批办理违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办理,或超期未作出审批决定;违规批准不符合资质、用途不明的申请,或超越权限审批,引发安全隐患。2.审核监管失职:未严格审查材料,遗漏关键安全隐患,或未核查仓储设施就批准;事后监管缺位,对毒性药品滥用、流失等问题未及时查处,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3.程序与履职违规:未公示审批相关信息,或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需听证的重大审批事项未组织听证,损害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4.廉洁纪律违规: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申请单位财物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违规获批,或泄露申请单位商业秘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责。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药监 1.受理备案责任:公示备案所需的企业资质、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清单;核对材料完整性,符合要求的当场完成备案并发放备案编号,特定情形可免予提交相应重复资料。2.事后核查责任:备案后3个月内可开展现场检查,核验备案资料真实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对核查发现不合规的,责令限期整改。3.变更管理责任:接收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规范备案凭证补发流程,做好档案留存工作。4.后续监管责任: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信息;对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企业,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1.备案核查失职:未核查出虚假备案资料便违规备案;未按规定开展事后现场检查,遗漏经营条件不合规等问题,埋下产品安全隐患。2.变更处置违规:对变更申请未核查或核查不到位便通过,导致变更后经营活动不符合规范;对不合规的变更企业未及时责令整改或取消备案。3.监管执行不力:发现企业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等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未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未增加检查频次,放纵违规经营行为。4.廉洁与信息违规:备案办理中索取或收受财物、接受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为不合规主体办理备案,或违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监管公正性与企业合法权益。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