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条件】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类分表(2025年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10 17:34 字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层级 实施部门 是否全省一单 补充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清单编制部门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十六条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企业名称争议,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裁决程序。
省,市,县 市场监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对裁决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通知名称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5.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省,市,县 市场监管 1、立案审查责任:对于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送达责任: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合议组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3、回避责任:合议组成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回避。4、审查责任:合议组根据需要进行口头审理。5、裁决责任:根据口审情况进行调解,达成和解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制作处理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裁决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省,市,县 市场监管 1.受理审核责任:公示申请条件与所需材料,对仲裁检定申请书或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合法途径。2.组织实施责任:受理后7日内通知被诉方并确定检定时间与地点,指定具备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检定;同时保障当事人回避权,确保检定人员无利益关联。3.过程监管责任:监督检定按规程操作,要求检定时有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可缺席检定;同时督促当事人对涉纠纷计量器具采取保全措施,禁止擅自改动。4.结果处理责任:审核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在规定时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对当事人的二次仲裁检定申请依法依规组织终局检定。5.档案管理责任:妥善留存仲裁检定全流程的申请书、检定证书、送达回执等材料,规范归档,保障档案信息完整可追溯。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合法申请,或违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仲裁检定申请,以及超时限办理且未说明理由的。2.未指定合格检定机构,或干预检定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导致检定结果失实的。3.检定过程中未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涉纠纷计量器具被改动,影响检定公正性的。4.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或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检定人员伪造数据、出具错误数据,或违反规程开展检定,以及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6.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却未组织听证的,或是在工作中存在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