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濉溪县王洋洋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2RT5BP18
住址:濉溪县南坪镇老家村矿北街十字路口西第八家路北
经营者:王*
2025年1月2日, 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店内开展专项检查,发现77箱芒果多复合果汁饮料(委托方:汇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40mlx20罐/箱,生产日期:2024/12/09),该批果汁饮料包装箱箱体上显著标注“汇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涉嫌存在混淆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本局于2025年1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汇源”为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43301号,商标权利人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杏仁牛奶(饮料);水(饮料);可乐;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酸梅汤;植物饮料;绿豆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 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豆奶;奶茶(非奶为主);果汁饮料(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杏仁乳(饮料);柠檬水;蕃茄汁(饮料);蔬菜汁(饮料);茶饮料(水)。专用权期限:2021年09月28日至2031年09月27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芒果多复合果汁饮料包装箱箱体上显著标注“汇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饮料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汇源”系列饮料。
该批芒果多复合果汁饮料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从淮北浩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80箱,进价20元/箱,售价30元/箱。截至2025年1月2日,已销售3箱,剩余77箱未销售,检查现场被我局依法扣押,该批芒果多复合果汁饮料的违法经营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仿冒混淆食品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涉案物品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扣押仿冒混淆食品的数量和依据;
3.产品辨认/鉴别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果汁饮料为侵权果汁饮料的事实;
4.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1份,证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5.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工作人员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工作人员的身份;
6.现场检查图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9.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1份、生产商营业执照照片1份、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1份、委托方公司注册证明书1份、汇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
10.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仿冒混淆食品的进销情况。
2025年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濉市监坪罚告〔2025〕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汇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果汁饮料与“汇源”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中的果汁饮料(饮料)属近似商品,且在果汁饮料包装箱箱体上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汇源”系列饮料,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销售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的商品误导公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销售仿冒混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考虑到违法经营额为240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42】:“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裁量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仿冒混淆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芒果多复合果汁饮料(240mlx20罐/箱)77箱;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共计503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濉河路与虎山路交叉口时代家具广场,账户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