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级统一发起。 个体工商户由各县、区自行发起。 (信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基数21万户(截至2024年底全省经营主体总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
约0.63万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5年4月至11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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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不少于606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3 |
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 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市、县级分别组织对市级和濉溪县供水供电供气领域全覆盖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户数) 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点领域,明确抽查基数、抽查比例。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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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
2户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5 |
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5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6 |
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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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指导) |
各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各县、区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高于5% |
各级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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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工业产品 |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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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全市抽查基数约51户。市局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县(区)局抽查比例对B、C类企业以100%比例进行抽查检查。 |
市、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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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抽查基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个县区局不少于150户;仅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者抽查基数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个县区局不少于150户,入网食品销售者每个县区局不少于10户,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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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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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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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5年度食品摊贩抽查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食品摊贩 |
各县区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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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各级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各县(区)抽查目标数不低于50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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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小餐饮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各县(区)抽查目标数不低于50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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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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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各级自行组织(食品安全协调和抽检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各级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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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科、广告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抽查基数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5%。 |
每个县区局不少于50户。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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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指导) |
市、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基数3200余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约160户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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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5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25%。 |
约8家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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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1.证后监督检查基数428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
1.证后监督检查:省级13户;市县级41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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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承接组织检查 |
20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级抽查不少于300台(件),县级抽查不少于100台(件),区级抽查不少于50台(件)。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民用三表、眼镜制配场所、医疗机构、粮食购销企业、电子计价秤、燃油加油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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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基数约2家。市级按照每年100%抽查。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淮北市计量所、濉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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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基数4户,按50%抽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文旅体局、新华书店、传媒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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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县(区)级抽查不少于10组。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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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基数1户,100%检查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安徽国力衡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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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县(区)级抽查不少于1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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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县(区)级抽查不少于1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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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由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科技和认证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对于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市局不少于10家,各县(区)检查5家以上。 |
对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对于省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
22 |
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由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科技和认证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约5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市级抽查10家,各县、区按获证企业数30%抽查;各县、区在流通领域抽查不少于10家。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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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科技和认证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约5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市级20户,各县区局不少于5户。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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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级发起(计量标准化科牵头) 委托第三方抽检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2%。 |
市级抽查数量不低于50项。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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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不低于10项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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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科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全省约20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市级自行抽取按不低于10%抽取。 |
全省约400户 全市不低于4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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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各市分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
31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区)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动态制定 抽查计划组织实施 |
28 |
2025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675户,抽查比例3%。 |
2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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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5年度商标使用行为抽查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各级自行发起(知识产权保护科牵头指导) |
县(区)市场监管局 |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种子生产经营领域抽取,各县区不少于3户。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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