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宣传】缺陷产品召回基础知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15 17:02 字号:

一、什么是消费品?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二、什么是缺陷?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根据上述定义,构成缺陷消费品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产品具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上述情形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上述情形是由于设计、 制造或警示标识等原因所导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三、什么是召回?

依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是指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召回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主动召回、受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责令召回。

四、召回的主体?

生产者是缺陷产品的召回主体,对缺陷产品召回承担主体责任。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有义务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

五、召回的措施都有哪些?

生产者可通过修正或补充消费说明及警示标识、维修、更换零部件、换货、退货等方式,达到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目的。具体采用哪种措施来消除缺陷,将由生产者综合考虑缺陷情况、配件准备情况、相关成本等因素自行选择最合理的方式,生产者将对召回措施消除缺陷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承担责任。

六、与缺陷消费品召回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目前阶段,我国与缺陷消费品召回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办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七、召回的监管模式是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八、生产者有哪些主要的法律义务?

生产者义务主要包括:1.  获知、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报告并实施召回;2.   报告消费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信息;3.按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4.配合主管部门缺陷调查的义务;5.备案召回计划并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6.    召回实施过程中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的义务。

九、当生产者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生产者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分析后,应按期限、形式、内容要求等,如实向主管部门提交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起因背景、调查分析过程、分析方法、结论、 应对措施等内容。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并通知生产者, 生产者认为有异议时该如何处理?

生产者认为其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并提供证明材料。

十一、生产者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时,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 125 号令)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事项。所以,《管理办法》中未设定罚则。但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十二、当生产者确认产品存在缺陷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生产者通过自己的调查分析或主管部门的通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2. 应当通知进口商、销售者立即停止进口和销售缺陷产品;3.制定缺陷产品召回计划;4.将召回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5.将召回计划告知经营者;6.  按召回计划组织实施。

十三、生产者对其缺陷消费品产品实施了召回,可否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示,生产者依照本办法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四、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中都有哪些基本的职责?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要求,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根据实践,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承担如下缺陷消费品召回相关工作职 责:1.缺陷信息收集工作,即在其辖区内收集消费者的投诉信息以及其它缺陷消费品相关信息,汇总分析后及时将信息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协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及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工作,主要是协助进入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缺陷调查、对投诉、伤害等信息进行用户回访核实等; 3.   协助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召回实施监督工作。4.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查处等。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通过哪些渠道发现缺陷消费品的线索?如何确定线索是否有效?

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信息可来自于消费者投诉、网络舆情、监督抽查、总局转发信息、历史信息等多种渠道。市场监管机构可通过消费者回访、网络舆情监测、故障产品失效分析、样品检验检测、故障模拟试验、生产者技术交流等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潜在风险的严重性、安全问题的普遍性、故障现象的集中度等要素进行初步核实。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