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淮北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12 11:19 字号:

淮北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力保护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淮北市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汪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1月8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部门移交汪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经查,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汪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与贾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口子窖六年型白酒(规格为400ml/瓶×6瓶、酒精度为41%vol)130箱,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事人车内除现场交易的口子窖六年型白酒113箱外,另有口子窖十年型(规格为500ml/瓶×4瓶、酒精度为41%vol)白酒20箱,口子窖二十年型(规格为500ml/瓶×4瓶、酒精度为41%vol)白酒10箱,当事人未能如实供述该批白酒的来源及价格,案涉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逐一鉴定后,均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贾某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1月8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部门移交汪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经查,汪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语音电话与当事人联系购买口子窖六年型白酒(规格为400ml/瓶×6瓶、酒精度为41%vol),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时,贾某货车内共有口子窖六年型白酒的113箱。当事人未能如实供述该批白酒的来源及价格,案涉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逐一鉴定后,均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濉溪县城南某某食品批发部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1月2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濉溪县城南某食品批发部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迎驾贡酒洞藏6(裸瓶)白酒36瓶、 迎驾贡酒洞藏6(规格为450ml/瓶×4瓶、酒精度为42%vol)白酒3箱、迎驾贡酒金星(规格为×450ml/瓶、酒精度为42%vol)白酒35瓶,以及经营者停放于批发部门前的面包车内迎驾贡酒银星(裸瓶)白酒12瓶、迎驾贡酒金星(规格为450ml/瓶×6瓶、酒精度42%vol)白酒2箱、迎驾贡酒洞藏6(裸瓶)白酒24瓶、迎驾贡酒洞藏6(规格为450ml/瓶×4瓶)白酒1箱涉嫌商标侵权,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未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不能说明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濉溪县某购物超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2023年12月11日,濉溪县知识产权局收到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请求人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立案,依法向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濉溪县某购物超市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合议组组成人员通知书;并对被请求人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2023年12月26日依法对被请求人做出调查,被请求人承认销售了涉嫌侵犯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已获白酒包装箱(多二两)外观设计专利的衡水老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白干(多二两),被请求人不知道销售的白酒涉嫌侵犯了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已获白酒包装箱(多二两)外观专利,经沟通双方愿意调解。濉溪县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案件合议组,于2024年1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

五、石家庄某针棉织品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1月12日,相山区知识产权局接到上级交办线索,石家庄某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称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长柄软毛洗澡刷”产品,与石家庄某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高度相似度,侵犯了当事人的外观专利。

请求人石家庄某针棉织品有限公司就“洗澡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2230332599.4)与被请求人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相山区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相山区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六、濉溪县市场局查处濉溪县南坪某糖食店销售侵权白酒案

3007166号“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2年11月27日。

2024年1月2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濉溪县南坪某糖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12瓶“口子窖”六年型白酒(41%VOL,400ml/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产品的商标、外包装等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子窖”六年型白酒商标、外包装一致。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未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不能说明提供者。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口子窖”六年型白酒12瓶(41%VOL,400ml/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某鲜鱼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15日,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淮北市相山区某鲜鱼坊设备设施上使用的标识系安徽新珠城鱼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0884020号(第43类)注册商标,但未获得合法授权。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每张餐桌旁的置物架上共7个标有图案的火锅架,上述火锅架涉嫌侵犯安徽新珠城鱼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0884020号(第43类)注册商标,随即依法对上述火锅架进行扣押。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火锅架上的标识图案 类似于第10884020号(第43类)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安徽新珠城鱼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8月13日。

涉案商品是当事人从网购平台某店铺定制,用于店内支撑火锅,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