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北恒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市监处罚〔2023〕433号),因本局执法人员至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发现已不在该地址经营,并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一直无法联系,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市监处罚〔2023〕433号)现予以公告送达。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附件: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市监处罚〔2023〕433号
当事人:淮北恒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86540139W
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B-2幢314室
法定代表人:尹素玲
2023年8月25日,李某才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淮北恒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身份,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2023年9月25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无法找到当事人,与当事人联络员核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经向区法院、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询是否同意撤销当事人监事身份,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未收到关于撤销当事人监事身份的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相市监登撤决字〔2023〕003),决定撤销当事人的李某才监事身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4月13日成立,注册登记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B-2幢314室。
经查询当事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我局提交的淮北恒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标明:“免去周某宗公司监事职务,选举李某才为公司监事”,2017年3月30日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显示“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2017年4月1日,当事人监事身份由周某宗变更为李某才。
综上,当事人作出的监事身份为虚假材料,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相市监登撤决字〔2023〕003)及相关证据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监事身份且已撤销当事人监事身份的事实;
2.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登记材料1份,证明李某才为当事人监事且对提交所有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的事实;
4.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的事实;
5.2023年9月25日对当事人联络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行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认可。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相市监罚告〔2023〕4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冒名登记监事身份,进行虚假承诺骗取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故意逃避监管,干扰了正常的公司注册登记程序,违法情节严重,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从重理由,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