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24 10:44 字号:

相市监处罚〔2023〕405号

当事人:淮北共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8PJK168U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温哥华城二期南区21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邹飞鸿

身份证件号码:362202XXXXXXXX6255

2023年9月22日,我局收到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周某举报共展建材销售公司经营地址涉虚假登记的转办函》,淮北共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温哥华城二期南区21栋503室,该地址是举报人周某的家庭住址,且周某及其家庭成员未授权任何人、任何单位使用其家庭住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成立,注册登记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温哥华城二期南区21栋503室。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地址现场检查,现场无该公司经营迹象,当事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

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温哥华城二期南区21栋503室,根据举报人周某提供的《房地产权证》,该地址房地产权利人为周某,房屋产别:私产,举报人周某及其家庭成员未授权任何人、任何单位使用该家庭住址。2023年11月21日,经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地址房地产权人为举报人周某。

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中标明,当事人股东邹飞鸿承诺: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温哥华城二期南区21栋503室,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夏某军,为租赁使用,房屋属性为住宅,当事人股东邹飞鸿承诺已经依法取得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温哥华城二期南区21栋503室使用权。

综上,当事人股东邹飞鸿申请注册登记时作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为虚假承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周某举报共展建材销售公司经营地址涉虚假登记的转办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为上级交办;

2.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举报人周某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住址为举报人周某家庭住址的事实;

4.2023年9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的事实;

5.2023年10月11日对淮北共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委托代理人作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的事实;

6.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登记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注册时已对提交所有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的事实;

7.2023年11月21日,经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人为举报人周某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认可。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相市监罚告〔2023〕40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通过虚假承诺书骗取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故意逃避监管,干扰了正常的公司注册登记程序,违法情节严重,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从重理由,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