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26 08:43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安徽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获证企业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获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获证企业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监管

第五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生产许可证审批和日常监管信息,按《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以下简称《通用规则》,见附件1),负责对获证企业实行分类、核实和更新,并将企业分类监管动态调整信息定期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分类时,可根据需要,选派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工作,按《通用规则》的要求对评定项目进行核查。

第七条  根据《通用规则》的评定结果,对本辖区内的获证企业分为AA、A、B、C等4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第八条  AA类企业的分类,须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2),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通用规则》对申请企业审核后,方可确定为AA类企业。

对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的AA类获证企业,应当动态调整为B类或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符合AA类企业条件的自我承诺。

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一般判定为B类企业。

第九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分类结果告知该企业,同时告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条  注册地和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获证企业,由企业生产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分类监管工作。注册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信息通报生产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生产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分类和监管方式通报注册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档案制度,对企业分类和分类监管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获证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推广宣传等商业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开展,包括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管理包括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核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回访。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对生产企业组织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回访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专项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等情况,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分类情况,于每年1月制定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三)企业涉嫌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需要对实地核查组审查质量、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证后监管质量进行抽查的;

(六)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分类结果,结合本辖区实际开展定期监督检查,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

1.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以不低于20%比例对AA类企业开展检查;

2.支持企业积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优先推荐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以不低于50%比例对A类企业进行检查;

2.指导和支持企业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对所有B类企业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2.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每年对所有C类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2.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3.如企业已获得质量奖励或其他质量扶持政策支持,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对生产多种许可证产品企业的监管方式规定如下:

同一企业生产同一类别、不同实施细则管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依据《通用规则》,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对其进行一次分类、采用同一监管方式;

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依据《通用规则》分别进行企业分类,并按照从严监管的要求,依据该企业最低类别实施相应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获证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产品标准、实施细则、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分类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获证企业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将其调整为C类。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后,应当填写《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附件3),经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员分别签字后,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整改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对企业进行复查。在完成对企业的复查工作后,应将《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企业整改资料等记录文书归档。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移交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约谈机制,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获证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请谈话,敦促企业纠正存在的问题。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分类监管中降级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其降级的原因和事实,要求企业依法整改;或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C类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建立获证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企业质量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证书文本、年度审查、监督抽查、日常检查记录等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纳入企业质量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等情况,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日常监管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第二十五条  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生产许可的决定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验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获证产品组织监督检验:

(一)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三)企业未完成不符合项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其他需要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抽样检验的,应由检查人员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规则和要求填写抽样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和封样。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验应当按产品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检查人员应将抽封的样品在7日内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检验报告。产品监督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对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证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每年抽查获证企业比例不低于获证总数的3%。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存在较大失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抽查获证企业比例不低于辖区内获证总数的10%。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存在较大失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对监管人员的工作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监管人员的行为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三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监管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在许可证相关工作中失察、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省质监局2017年11月12日印发的《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