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决定书淮市监综处〔2020〕182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08 09:46 字号:

当事人:唐艳丽

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岱河二村90栋3单元205

类  型:自然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6021976****0026

联系电话:133****5884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岱河二村90栋3单元20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9月7日,我局委托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淮北市相山区陈芳东北大骨头馆经营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样品的氟苯尼考,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13日本局收到《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9月13日上午向淮北市相山区陈芳东北大骨头馆送达检验报告,同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酒楼销售该批次检验不合格鲜鸡蛋。该酒楼在收到检验报告规定期限内对鸡蛋的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和其他异议。据该酒楼供述该批不合格鸡蛋是一个没有固定摊位你(唐艳丽)所销售的。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该批次检验不合格鲜鸡蛋是你(唐艳丽)于2020年9月7日从菜市街早市一些没有固定摊位散户那里收购的,然后你在菜市场早市收购的不合格鲜鸡蛋销售给了淮北市相山区陈芳东北大骨头馆。

经查明你(唐艳丽)对该《检验报告》编号:NOFZZ20200918524无异议,2020年9月7日你在菜市场早市收购的共计10公斤不合格鲜鸡蛋,全部销售淮北市相山区陈芳东北大骨头馆,购进价为7.7元/公斤,销售价8.2元/公斤。经调查你为一个骑三轮车没有固定摊位的销售鲜鸡蛋。截止案发时,上述涉案鸡蛋已销售完毕。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鸡蛋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2元(8.2元×10公斤=82元),进货总价为人民币元(7.7元×10公斤=77元)。你销售该批次检验不合格鸡蛋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元(货值金额82元-进货总价77元﹦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 (编号:NOFZZ20200918524)1份,证明你销售的鸡蛋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9月7日唐艳丽对淮北市相山区陈芳东北大骨头馆出具的销售鸡蛋单据1份,证明你当日向该骨头馆销售不合格鲜鸡蛋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法身份;

证据四、2020年11月19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鸡蛋的购进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系统查询你(唐艳丽)个人信息1份,你为初次违法的事实。

2021年1月4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处听告〔2020〕182号,告知你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因涉案鸡蛋已销售完毕,无法予以没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或直接将罚款缴纳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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