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2-05 14:43 字号:

预案版本: 2019-08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单位: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编制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2.4  市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2  事故及响应分级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救援总结

6  预案管理

7  附  件

7.1  预案编制依据

7.2  事故分类分级

7.3  事故单位及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7.4  应急保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应急预案,详见附件7.1。

1.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及以上事故(含涉险事故),以及根据上级指示或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分管安全监管一科、安全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煤矿监管科(以下简称相关业务科室)的局负责同志(根据事故类别参加)。

成员单位: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科、人事教育科,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办公室:根据指挥长指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接收传达上级决策部署和局领导指示要求并督办落实。负责局应急处置后勤综合保障。

(2)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发布安全生产预警和事故信息。牵头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事故处置事项。调动指挥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承办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有关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社会动员。负责局机关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系统、通信网络运维技术保障。

(3)政策法规科:负责事故处置相关舆情监测应对。

(4)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科: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

(5)人事教育科:负责建立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协调有关专家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参与应急救援。

(6)相关业务科室:安全监管一科、安全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煤矿监管科,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调度事故单位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协调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救援等。

2.2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局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3应急专家组

根据救援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以从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设立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救援,成立应急专家组。应急救援专家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和审查。

2.4市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局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相关专项预案,协调市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履行相关职责。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事故及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 7.2。

对应上述等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Ⅳ、Ⅲ、Ⅱ、Ⅰ级。

3.2预警行动

依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可以预警的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以防范和减轻事故危害。

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黄色预警。预警发布的同时,通知市有关部门、事故可能发生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3信息报告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一般及以上事故、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险情信息等。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3个等级。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一般及以上涉险事故),由发生地县级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市应急管理局跟踪事态发展,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派出工作组协助组织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

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派出工作组协助组织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上报并接受省应急管理厅指导。

4.2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2.1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相关应急救援措施见附件 7.3),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需要支援的提出请求。

4.2.2局应急指挥部响应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涉险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局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作出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接受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处置:

(1)指挥长决定(如指挥长外出不在,依次由分管相关业务科室、指挥中心的局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指令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

信息,会商决策。

(2)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响应。

(3)局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调集专家、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赴现场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对事发地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协调市有关部门(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指示,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4)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

(5)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

4.2.3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与应急联动

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市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处置。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事发地县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专家等。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组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指挥协调、应急联动等相应工作。

4.3信息发布

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组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4.4应急暂停与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

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现场救援指挥部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市应急管理局终止本预案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受伤与救援伤亡人员补偿安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害救助、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救援总结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在应急终止后,将应急救援总结送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应向事故调查组报送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本预案组织修订和演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

7.1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 号)

9.《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32号)

10.《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11.《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

12.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淮北市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7.2事故分类分级

类别

等级

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品油管道除外)行业领域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领域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民爆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一般事故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类别

等级

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品油管道除外)行业领域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领域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民爆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较大事故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较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其它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的事故

类别

等级

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品油管道除外)行业领域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领域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民爆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重大事故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类别

等级

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品油管道除外)行业领域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领域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民爆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特别

重大事故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分级

7.3事故单位及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7.3.1事故单位响应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7.3.2事发地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事发地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7.4应急保障

7.4.1应急处置信息联络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值班制度,配备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事故信息,确保应急处置联络通畅。相关联系方式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处置相关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电话号码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 值班电话:0551-62999519

值班传真:0551-62999522

市委总值班室 值班电话:0561-3198617

值班传真:0561-3198607

市政府总值班室 值班电话:0561-3198415

值班传真:0561-3198417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值班电话(带传真):0561-5255500

局应急指挥部 人  员 电话号码

指挥长 鲁孝诗 0561-5255501,13905610659

副指挥长 田怀东 0561-5255506,13965892032

副指挥长 梁敦福 0561-5255505,13856118166

副指挥长 韩进波 0561-5255507,18956120095

办公室 孟宪伟 0561-5255508,18156176636

应急指挥中心 邵强 0561-5255512,13856168013

政策法规科 邵雷 0561-5255527,18956122208

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科 周军 0561-5255531,13865615119

人事教育科 刘标 0561-5255520,18705615728

相关

业务

科室 安全监管一科 陈非 0561-5255528,13965882619

安全监管二科 王宏生 0561-5202203,13905616279

危化监管科 吴卫 0561-5255169, 13030608938

煤矿监管科 吴勇 0561-5255533, 13905612232

7.4.2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市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4.3专家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以从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设立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