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店采购大桶装沐浴露、洗发水灌装小瓶提供给顾客使用合法吗
【基本案情】
沐浴露、洗发水是常见的日用化妆品。那么酒店从正规厂家采购大桶装沐浴露、洗发水后,灌装成小瓶并提供给顾客使用合法吗?日前,市场监管部门就遇到这样一起投诉。2024年1月初,淮北市某基层市场监管所接到外地群众投诉,称其2023年12月底到淮北市出差,入住某快捷酒店,发现客房洗澡间摆放的沐浴露、洗发水均无生产日期等标签标识内容。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酒店称客房所使用的沐浴露、洗发水均从外地正规厂家采购大桶装,然后将大桶装沐浴露、洗发水灌装小瓶提供给顾客使用。酒店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正规的进货手续,并解释这样做,既节约耗材资源,又能降低运营成本。
【法律条文】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酒店向顾客提供沐浴露、洗发水,是其提供有偿服务(经营)的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行为。本案被投诉酒店行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友情提示】
酒店以及美容美发机构等经营者,采购大桶装沐浴露、洗发水灌装小瓶提供给顾客使用,这一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次投诉,执法部门经过初核,认定被投诉酒店系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因此给予责令改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