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人,国网淮北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要求,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充电服务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439号)等相关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实行充电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5年1月1日前把充电设施改造升级为可以单独计算电量,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价。
三、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充电电费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电价和实际充电量向用户计收。使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按居民合表电价和实际充电电量计收;使用其他场所充电设施的,按其所在场所的电价和实际充电电量计收。
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守信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应按充电电量或充电时长等方式计费的。按充电电量计费的,最小计费单位为0.1千瓦时,不足0.1千瓦时的按0.1千瓦时计收。按充电时长计费的,最小计费单位为10分钟,不满10分钟的按10分钟计收。
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充电设施经营者必须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充电服务费及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不能用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来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