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4月4日,消费者李某在某淘宝店铺购买了一款“Ray Ban雷朋太阳镜”,单价539元。收货后发现产品做工粗糙,怀疑为假冒侵权商品,于是携带产品请求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鉴定。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多方联系深圳市高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系商标持有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后对产品予以鉴定系假冒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执法人员经过调取该店铺销售记录显示,其销售量累计已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4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淮北市公安局办理。淮北市公安局于当日予以立案侦查。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江某通过微信以100余元的价格从不同渠道购进带有“Ray Ban”标志的眼镜主体、包装盒、眼镜盒、说明书、吊牌等套件,经自行组装后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以500余元的价格销售,涉案金额10万余元。下一步将集中力量对上下游链条进行深挖侦办。
本案中,执法人员本着对消费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接到诉请后,认真分析甄别,一方面及时快速固定违法证据,一方面多方联系查找商标持有人委托的境内代理机构对产品予以鉴定,高效及时对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予以精准打击。当下,一些不法商家为攫取高额利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甚至造假销售,对知名品牌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致使广大消费者难辨真假,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应予严惩重处。
二、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某米线店(经营者:任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1月14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淮北市杜集区某过桥米线店经营使用的“香辣蘸料”实施抽样,经检验,“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经调查,上述香辣蘸料系从淮北市相山区某米线店(经营者任某)处购进。执法人员随即对任某经营的食品原料实施抽样,后经检验,同样检出含有“可待因、吗啡、罂粟碱、那可丁”等非食用物质。经调查,任某承认因疫情期间生意差,为增加食品香味招揽回头客,将自家种植晒干的罂粟壳打碎添加在米线酱料中。因任某行为已涉嫌犯罪,2023年1月3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现已进入起诉审判阶段。
淮北市杜集区某过桥米线店因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众所周知,罂粟壳有毒、有害,容易使人产生依赖性,在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多年来一直采取高压打击态势。但仍有个别不法商家为了招揽回头客,抱着侥幸心理在食物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罔顾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更降低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力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糖食店经营细菌总数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4月 21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酒糖食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烟酒糖食店销售的XX牌午餐肉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午餐肉肠的大肠杆菌群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Q/AHDH0002S-2021《肉淀粉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该批涉案的午餐肉肠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4日从某商贸行购进的,当事人以1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一件涉案的午餐肉肠共20袋,进货后未查验该肉肠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以8元每袋的价格将该批午餐肉肠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 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 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常态化抽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四、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品摊位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案
2023年1月1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水产品摊位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量称、没收违法所得920元、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8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水产品摊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XXX”牌电子计价秤(型号:SH-J06K型)进行贸易结算。经淮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当场检定,该电子计价秤的“计量安全性、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标识”等检定项目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主要用于销售虾类水产品。使用期间,当事人以23元/斤价格对外销售了40斤虾类水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是否准确,一直都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计量作弊、短斤少两等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不法行为,以“真”为准,为市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五、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案
2023年4月7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9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热线平台群众关于某小区X栋1单元、3单元共2台电梯的投诉。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份进驻该小区,并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当事人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是该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维保公司7月至10月的维保记录,发现当事人在7月份至9月份未对上述2台电梯故障进行维修,消除隐患,仍继续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种设备类型案件,特种设备中,电梯投诉首次名列榜首。随着电梯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设施,人们也备加关注电梯的质量和乘坐的安危。消费者的投诉多为电梯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惩此类违法行为,也是希望物业公司能切实履行电梯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小区居民的出行安全。
六、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6月30日,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当事人生产的XX陶瓷(生产日期/批号:2022-11-26;型号规格:300×600mm ;数量9片/箱)检验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应客户要求定制生产了XX陶瓷(生产日期/批号:2022-11-26;型号规格:300×600mm ;数量9片/箱)500箱。经检验,吸水率、破坏强度、断裂模数不符合GB/T4100-2015附录G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七、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未按照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3年5月19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未按照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明确超市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每日检查;缺失《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记录。另发现,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明的人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规定》实施以来烈山区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的办理,教育并指导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规定》的宣传理解和贯彻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企业真正落实相关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保障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地闭环,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八、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等未经许可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案
2022年12月2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线索会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通过仔细研判,缜密部署,一举查获张某、郑某等3人未经许可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案。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自2022年12月中旬开始从郑某处以7.5元/只的价格购得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1000余只,后以10余元/只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形式予以销售。同时,会同公安机关在郑某居住场所查获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11箱共计15000余只。后经查明,张某、郑某等三人在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微信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货值金额20余万元。2022年12月22日,淮北市公安局以张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经营予以立案侦查。
九、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6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推进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严重浪费食品行为,同时督促经营者落实好反食品浪费主体责任,形成崇尚节俭、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十、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种子农药门市部发布虚假种子广告的行为案
2023年4月28日,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种子农药门市部发布虚假种子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南面、东面、北面墙上悬挂有种子宣传广告横幅,宣传内容为“XXX 能收一吨粮”,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XXX种子产量断言的科学验证依据材料,其不能提供。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开始在经销XXX玉米种子时,在无任何科学验证依据情况下使用“XXX 能收一吨粮”用语,对玉米种产量作无法验证性广告宣传。至案发时共制作三条广告横幅悬挂店内使用,制作发布广告费用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该案系办案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关系农民的“钱袋子”,虚假宣传轻则达不到农民预期,重则引起群体性事件。农资销售者要学法懂法,实事求是,守法经营,切不可为了销量而虚假宣传或者作出虚假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