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一、《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48条,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 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办法》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确定市场监管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职责;压实文件起草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的责任。二是细化审查标准。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三是健全审查机制。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等;细化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四是强化监督保障。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二、《办法》制定必要性。一是更好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政府行为规范;二是细化《条例》有关规定,保障《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三是回应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期盼,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
三、主要内容诠释:(一)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办法》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起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机构,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二)细化了审查标准。《办法》从九条至二十三条在限制准入退出、指定交易、重点扶持、选择性补贴等滥用行政权力违规干预市场较易发生的领域梳理形成66项审查标准,明确了红线底线。(三)健全了审查机制。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对内容基本完备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八条: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三十条: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十二条: 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四)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渠道。《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反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收到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可以转送起草单位处理。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第四十条:对通过举报处理、抽查等方式发现的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核查。核查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派出机构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逐级报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