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北市网络餐饮外卖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网络餐饮外卖监督管理,保障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淮北市网络餐饮外卖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拟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根据有关规章制定的程序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采取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对《淮北市网络餐饮外卖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
信函邮寄地址:安徽省淮北市龙山路199号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收。邮编:235000。
电子邮件信箱:hb3058023@163.com
联系人:单正君
联系电话:0561-3058023、13856187568
附件:淮北市网络餐饮外卖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1
淮北市网络餐饮外卖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网络餐饮外卖监督管理,保障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外卖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订餐和送餐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送餐服务,或者自行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订立协议提供送餐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送餐员是指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名义提供送餐服务的自然人和以本人名义提供送餐服务的自然人,其中以本人名义提供送餐服务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称独立送餐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网络餐饮外卖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工会负责指导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业组织】 有关餐饮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餐饮外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平台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取得通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等。
第七条【平台提供者职责】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工作;
(二)按照规定推进外卖食品封签工作;
(三)制定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服务管理制度;
(四)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五)做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送餐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个人卫生等方面知识水平;
(六)督促做好送餐员健康管理、配送容器清洗消毒等工作,防止外卖食品污染;
(七)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九)依法健全消费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外卖食品、配送服务的评价途径;
(十)依法建立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纠纷处理机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委托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配送服务提供者】 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制度;
(二)建立送餐员信息档案,记录送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培训情况等信息;
(三)开展送餐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在岗培训,将职业道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卫生健康以及心理疏导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四)建立送餐员健康管理制度,督促送餐员做好健康状况检查;
(五)督促送餐员定期清洗消毒配送容器,确保配送容器符合食品安全、运输安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入网条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并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显著位置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主页面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或者小餐饮备案回执信息。
第十条【食安封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工制作外卖食品,外卖食品加工制作完工后使用密封、清洁容器盛装,并使用封签对外卖食品包装予以封口或者使用实现封签功能的外卖食品包装物盛装外卖食品。
第十一条【食安封签】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封签对外卖食品包装封口或者使用实现封签功能的外卖食品包装物的,送餐员应当拒绝配送。
送餐员配送外卖食品时,应当确保外卖食品封签完整,外卖食品封签破损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二条【从业条件】 送餐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从事外卖配送服务。
接触直接入口外卖食品的送餐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健康防护】 送餐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出现发热、呕吐、腹泻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症状时,应当停止配送服务,并及时向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报告。(31号令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送餐员责任】 送餐员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配送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送餐员应当对外卖食品进行核对,将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和其他食品分隔存放,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送餐员不得在配送容器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故意损坏外卖食品包装物或者污染外卖食品。
第十五条【智能取餐柜】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送服务提供者设置智能取餐柜,并定期对智能取餐柜清洗消毒。
机关院校(不含中、小学)、住宅小区、商业楼宇、交通场站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为设置智能取餐柜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规则,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每日21:00至次日6:00期间送餐,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民主管理】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送服务提供者在制定外卖送餐员绩效考核、奖惩等涉及外卖送餐员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提前公示,充分听取外卖送餐员、工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购买社会保险,引导独立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驻留点设置】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送服务提供者在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区域设置送餐员临时驻留点,为送餐员提供休息、饮水、如厕等服务。
第二十条【情况通报】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网络餐饮外卖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向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落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职责的,配送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使用封签对外卖食品包装封口或者未使用实现封签功能的外卖食品包装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送餐员故意损坏外卖食品包装物或者污染外卖食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指引条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的,承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