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50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免罚情形 |
1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2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3 |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4 |
未在广告中表明广告引证出处,但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领域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6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7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逾期未超过一个月,且属于初次违反该项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8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9 |
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消费者要求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0 |
经营者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款: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三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公开经营者的真实、合法身份信息。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1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2 |
未按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3 |
参加传销活动,但系首次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的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4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5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但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责令停止销售 |
16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7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1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19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20 |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21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22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23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 |
2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 |
25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6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2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28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9 |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30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31 |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32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 |
33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34 |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35 |
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36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 |
3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3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限期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39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40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41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42 |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 |
43 |
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但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二)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四)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五)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六)不使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七)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九)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二)将应当自行承担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三)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 |
44 |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 |
45 |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 |
46 |
集市主办者未落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备案、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鉴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47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48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销售或者使用假药、劣药,但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除没收涉案药品外,可以免除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
4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违规的医疗器械,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除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外,可以免除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
50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