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经营专区(专柜)要求具体指什么?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保健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