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卤肉制品加工案
2026年2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某在出租屋内加工卤肉制品。现场加工环境脏乱差,无三防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原材料堆放杂乱,从业人员未规范着装,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起,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卤肉制品生产加工,在县城流动销售,违法所得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6年5月1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2万元。
家庭式食品作坊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难点,其生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产品流向分散,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警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因为是“小作坊”就降低标准、逃避监管,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无证生产、生产条件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1月2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拼多多某店铺销售的猪肝产品,在展示页的商品标题中有“低脂”字样,但实际脂肪含量超出国家标准。经查,淮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店销售其公司自行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柴火猪肝外包装显示脂肪含量8.1g/100g,而依据GB28050-2011规定,“低脂”为脂肪含量≤3g/100g固体,因此其产品实际与宣传内容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在自有网店自行发布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案发后主动删除广告、关闭网店、积极整改,2026年4月27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网络销售自有品牌食品,在商品标题中随意标注“低脂”等营养声称误导消费者。该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产品宣传必须依据其实际营养成分和法定标准进行如实标注,不得夸大或虚构产品功效、属性。
三、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制品生产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投料记录案
2026年1月15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未建立产品投料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建立投料记录是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性制度,是保障产品来源可溯、过程可控的重要抓手。食品生产企业不能因生产规模小或认为风险低而忽视记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必须将其作为日常管理的刚性要求,做到生产过程全链条可追溯,切实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四、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汉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3月31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濉溪县某汉堡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后厨冷藏柜内发现4袋某品牌牛排(净含量15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8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批食品系2025年1月供应商赠送,货值金额24元。另查明,当事人未索取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6年5月1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2000元。
小餐饮经营者往往因经营规模小、品种单一而忽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该案警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采购和获赠的食品均须查验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摊未按规定使用三防设施及环境卫生不达标案
2026年5月21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卤菜摊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防蝇、防尘、防鼠等三防设施,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防设施、场所卫生是食品经营者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食品经营者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将食品安全制度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切实做到设施到位、环境达标、管理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卤肉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对屡教不改、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的食品经营者依法从严处理。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