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压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线上巡查、线下核查、双向发力、精准治理”的原则,严厉查处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依法查办的一批典型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铺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2日,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某小吃铺在美团外卖平台注册店铺名称为“XX鸭血粉丝汤”食品加工区操作台上,发现1袋已开封正在使用的“逸方味专用香料油”,其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同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原料采购与进货查验是食品生产经营的源头性、基础性环节,更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当事人同时存在使用过期原料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两项违法行为,暴露出部分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缺失、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此案的查处,既是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更是对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深刻警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期清查库存原料,杜绝使用过期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对类似违法行为将持续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案例二
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烈山区某某小吃店
未配置防鼠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美团外卖平台注册店铺名称为 “XX炒米粉店” 的淮北市烈山区某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未配置防鼠设施,现场存在病媒生物侵入迹象,食品加工场所卫生防护存在明显漏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加工场所防鼠设施的配置与有效运行,是餐饮服务单位阻断生物污染、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基础保障环节。本案中,入网餐饮单位未按要求配置防鼠设施且出现微生物入侵的情况,反映出部分小型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卫生意识淡薄、场所管理混乱的问题。此案的查处,既是对该经营者的督促整改,更是对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深刻警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规范,配齐并有效运行防鼠、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强化加工场所的日常管控,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卫生防护设施的检查力度,对类似问题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切实守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三
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铺
对母婴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4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某店铺在抖音平台销售 “不二家宝贝有机核桃油” 时,宣传 “凉拌冷吃辅食好搭档”“三重有机认证宝贝第一口辅食油” 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的佐证材料。执法人员通过 “网络截图 + 现场确认” 固定证据,认定该行为属自营网店虚假宣传,结合情节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鉴于其初次违法、及时整改且危害轻微,符合相关不予处罚情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监管无死角,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网络店铺非法外之地,经营者需对线上宣传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坚持过罚相当,结合初次违法、及时整改、危害轻微等情节不予处罚,体现教育与惩戒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警示母婴行业,严禁无证据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认证、功能等,需确保宣传真实合法。明确主动整改可作为处罚裁量因素,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错、履行法定义务。
案例四
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烈山区某某餐饮店
未在网络经营店铺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经营专项检查中,查明淮北市烈山区某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注册店铺为“XX鹅馆”主页面,未依法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当事人未依法在网络店铺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经营信息公示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的基础环节,也是入网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案查处警示所有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在网络店铺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等法定信息,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对网络经营信息公示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