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2024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濉溪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及社会舆论聚焦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有力保护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公布2024年度上半年濉溪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宾馆销售侵犯“迎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5月15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濉溪县某宾馆进行检查,于经营场所内发现“迎驾”贡酒(洞藏9)1箱、(洞藏6)9瓶、(金星)2瓶、(银星)11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迎驾”白酒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后,认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其公司“迎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沟某糖食店销售侵权白酒案
2024年2月26日, 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涉事单位“迎驾”品牌白酒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迎驾银星”(酒精度:42%vol,450ml/瓶)共28瓶;“迎驾金星”(酒精度:42%vol,450ml/瓶)共17瓶;“迎驾洞藏6”(酒精度:42%vol,500ml/瓶)共31瓶。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迎驾”白酒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后认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其公司“迎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茶行经营侵犯“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1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开发区某茶行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太平猴魁”标识的茶叶包装盒1套。
经查,当事人从芜湖批发市场购进标称“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1套,从黄山某茶叶店购进“太平猴魁”散装茶叶1斤。当事人无法提供“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证明及购进票据。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超市销售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依法对双堆集镇某超市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香米,外包装标识:“五/常/大/米”,执行标准:GB1354。
经查,该香米外包装上未发现五常大米的地理标志和“五常”产地证明商标(鹰标)。该产品从宿州供应商处购进,该超市未能提供上述“五常大米”生产厂家或委托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濉溪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世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瓶案
2024年3月21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濉溪县开发区某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区域货架上摆放有“世喜”商标的奶瓶7个、学饮杯1个。
经查,当事人从外地业务员出进购该产品,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和进货票据,经“世喜”商标权利人协助鉴定,在该母婴店发现的标注有“世喜”商标的奶瓶、学饮杯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图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英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墨水案
2024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濉溪县某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在售的“英雄”高级碳素墨水,外包装正面左侧一面右上角标注“英雄®”和“注册商标”字样,与注册商标“英雄®”外观一致,净含量:56ml,数量8瓶,生产厂商:上海精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经查,该产品由当事人从外地购入,共购入10瓶。经上海精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英雄”高级碳素墨水为假冒“英雄”注册商标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日杂店销售侵犯“南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调味料案
2024年6月11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濉溪县某日杂店经营的超市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南德”调味料涉嫌为侵权商品,外包装商标标识:“南街村”。
经查,该批“南德”调味料从路过的送货车处购进,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南德”调味料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上述调味料经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南街村”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调味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