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6年以来,淮北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民生领域,扎实开展“守护知识产权”、整治“内卷式”竞争(劣质低价)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智智鞋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5月21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BELLE”“TATA”“73HOURS”3个品牌的鞋类产品共计561双。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上述涉案产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某某鞋业”店铺,对外销售上述假冒品牌鞋类商品,货值金额共计57.6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7月8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是一起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假冒品牌鞋类的涉网商标侵权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迅速出击,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品牌鞋类产品,通过商标持有人鉴定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取证、定性、处置完整闭环。此案警示经营者应严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同时也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敬皊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6月2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舒肤佳健康净护沐浴露”1920瓶、“六神驱蚊花露水”3720瓶,共计5640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者信息。上述商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5.5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2月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信誉、品质和服务。本案当事人销售假冒日化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同时也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从正规渠道采购商品,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核查。
三、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
2026年4月1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商标权利人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仓库现场查获标注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LYC洛轴”4种型号共计3584套轴承。上述轴承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0.94万元,截至案发时该批轴承尚未对外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亦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8月3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轴承是工业、农机领域重要零配件,假冒轴承存在质量隐患,极易引发设备故障。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商标权利人紧密协作,通过政企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托权利人专业鉴定精准锁定侵权商品,严厉打击了五金机电领域商标侵权销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烈山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水壶案
2025年10月29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热水壶(型号H448C)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及GB4706.19-200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某供货商购进该批次电热水壶2台,截至案发时未售出,货值金额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2月11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上述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电热水壶作为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不合格产品可能存在触电等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规范了家电等民生商品市场经营秩序,倒逼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
五、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千里驹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2月20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天津市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型号为TDT02343Z的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标识与警示语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要求;型号为TDT2429Z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从无锡某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各1辆,当事人私自更换了鞍座和电瓶。截至案发时未售出,货值共计18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1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很多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在市场上流通,存在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从流通环节消除电动自行车重大安全隐患,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对同类经营主体形成有力震慑,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秩序,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六、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状元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7月17日,根据市局交办线索,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4日、6月10日通过自有微信公众号“淮北状元兔”发布多则广告推文,其推文中含有“进入体制内最宽敞、最快捷的通道”“投入产出比最高的选择之一”“考点全覆盖,高效提分”“包提分”“原国家命题组/现阅卷组主要成员担任面授课程”等宣传内容,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9月11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坚持广告的导向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本案的查处,规范了涉公考试培训机构广告宣传的市场秩序,维护了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七、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杜集金汇康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7月30日,根据市局交办线索,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利用自行运营微信公众号“杜集金汇康医院”发布标题为《早孕门诊为您提供“早孕安心导航”》的广告推文。该推文以介绍早孕健康科普形式,推介早孕门诊医疗服务;文中使用“精准”“安心导航”“专业的医疗支持”“温暖的关怀”“科学的呵护”“共同守护”等表述,对本机构诊疗技术、服务流程进行推介,并附咨询电话、地址、二维码等就医导流信息,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且在发布上述广告前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26年10月14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属于法定强制审查范畴,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其合规性不仅要求取得审查资质、明确发布媒介,更需要落实广告成品内容的事前审查。本案的办理,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意识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
八、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濉诚酒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白酒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28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库房查获待售白酒3个品种共计26箱,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定内容。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起多次购进并对外销售外包装标注“内部专供”等虚假内容的白酒。当事人采购涉案白酒时,未查验留存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8月24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对下游经营户另案处理,将上游供货商线索移交属地部门核查。
本案聚焦市场上打着‘内部专供’名义销售违法白酒的问题。该类酒往往标签缺失、质量风险突出,迷惑性较强,危害群众饮酒安全。本案既严厉打击标签违法食品经营行为,又严格把握处罚裁量,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同时顺藤摸瓜深挖上下游链条,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有力震慑酒类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本地酒类食品市场秩序,引导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
九、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生产经营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8日,根据举报线索,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到濉溪县一民房内开展现场核查并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当事人加工的卤牛腩(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为88.8mg/kg,泡牛百叶水过氧化氢项目实测值为30.4mg/kg,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了将生肉中的血泡出及卤制好的牛肉颜色好看,加工卤牛腩(肉制品)的过程中加入亚硝酸盐;用清水浸泡牛百叶时,加入了“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4月10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肉制品存在食物中毒、致癌及致畸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双氧水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如刺激消化道、损害黏膜等,甚至在长期过量摄入的情况下可能增加患癌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依法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十、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杜集区新时珍药品经营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年4月29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部门问题线索移送函后,对当事人药品重复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5年3月9日,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1盒金骨莲胶囊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供货企业采购,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真实有效的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证明文件,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9.8元,违法所得2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8月7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药品购进渠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