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淮北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为重点,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为抓手,以提升案件质量为保障,扎实开展守护知识产权、“守护消费”铁拳、打击侵权假冒、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8月14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依法对淮北某电力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有涉嫌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34桶。经权利人现场辨认并出具《商标假冒辨认报告书》,确认该批商品为侵权商品。经查,该批侵权商品由当事人某公司销售并提供至该仓库,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额为715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8月14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5月9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某烟酒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外包装标注“迎6驾”白酒6瓶、“迎9驾”白酒2瓶、“迎16驾”白酒3瓶、“迎驾银星”白酒6瓶,当事人现场无法详细说明进货来源。上述白酒经商标所有权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逐一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为侵权商品。经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7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店销售侵犯“黄山毛峰茶”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案
2025年8月5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13个标有“黄山毛峰”的茶叶空包装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地理标志商标授权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从某农贸市场摊贩处,以0.3元/个的价格购进标有“黄山毛峰”的茶叶空包装袋20个,当事人在经营茶叶过程中,将该包装袋用于茶叶包装,已使用7个。经权利人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确认,当事人未获授权使用“黄山毛峰茶”地理标志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2025年9月2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7月24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一楼操作区域货架上发现外包装标注“焙多夫马卡龙糕点(混装)”的食品一袋(已开封),外包装标签显示生产日期是2024年10月20日,保质期100天,已超过保质期,过期后当事人仍使用上述食品原料用于糕点表面装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2025年10月15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定量包装食用油案
2025年5月2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工作人员对某公司生产的食用油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规格为1.6L/桶的花生芝麻调和油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且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6mm,不符合规定;规格为20L/桶的大豆油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6mm,不符合规定,两个品种的食用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28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磨香油小作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3月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磨香油小作坊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无任何品质性判定依据情况下,宣称其在生产加工“某某”牌小磨香油产品中使用的加工原料白芝麻为“优质”品级,并在产品标签配料事项中予以标注,存在虚假标签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5年6月23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七、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在网络外卖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餐饮服务及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2025年6月30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5月7日起,在某外卖平台开设店铺经营过程中,冒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及备案信息。另,当事人实际核准的经营范围未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擅自在平台上销售“凉皮”类冷食,未能提供冷食专间操作环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9月4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八、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5年5月29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料(15-15-15≥45%,纯硫酸钾,50Kg/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总养分含量、有效磷含量、氧化钾含量、氯离子含量四项指标均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化肥为当事人从某流动送货车辆处购进,共购进2.5吨,货值金额8000元,至案发时已售完,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4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九、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5月29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对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两盒左甲状腺素钠片不能提供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7月15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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