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5年,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守护消费”铁拳、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专项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环节专项治理等行动。现将部分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家庭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李某家庭户(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卤猪蹄膀”实施抽样。经检验,“卤猪蹄膀”检验项目“罂粟碱、吗啡、那可丁”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3月13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会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惩重处,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案
2025年2月12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用鸭肉串冒充牛肉串对外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在其外卖平台店铺上架有“爆款牛肉风味小把串”产品,详情页主料:黄牛肉。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爆款牛肉风味小把串”早期原材料为人工穿串鲜黄牛肉,因人工费用成本太高,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从某干鲜店购进10袋精选小串系列,将原材料鲜牛肉替换成购买的精选小串系列的300支竹签小肉串(主料:鸭肉、水、复合调味料等),货值金额1980元,违法所得158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5年5月19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牛肉串是备受消费者喜爱和推崇的美食,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获取非法利益,使用鸭肉作为原材料,冒充牛肉,而鸭肉成本远低于牛肉价格,在制售过程中经过调味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欺瞒消费者,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等行动,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查处。
三、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糕点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1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出货台下方存放的蛋卷(海苔味)柜子门上标注“2025.7.15”字样,柜内10盒蛋卷未加贴标签,柜台上销售的9盒蛋卷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0日。经查,该批次蛋卷实际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将分装后产品的标签生产日期标注为销售当日日期,截至案发时共销售31盒,货值金额555.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2025年9月18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让食品“早产”,变相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限,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也警示食品经营者需严格落实标签管理制度。
四、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蔬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17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蔬果超市经营的芒果实施抽检。经检验,戊唑醇项目(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7)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6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药残留在食品中,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长期潜在的危害。农产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抽检频次,严厉打击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五、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烙馍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8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烙馍店加工的烙馍(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73克/公斤,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制售,类型是食品小作坊,已办理营业执照和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5月8日,当事人在加工烙馍中非法添加脱氢乙酸钠,共加工烙馍50公斤,全部售出,售价5元/公斤,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7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烙馍(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不得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坚决杜绝超范围使用。
六、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百货店经营的粉条经抽样检验,苋菜红、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苋菜红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176g/kg,日落黄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21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抽检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5年9月3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一直是群众较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链条打击食品“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