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温馨提示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您好!为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与金融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 3 号 ),企业需进行收益所有人备案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要点:
一、需备案的主体范围
1.公司: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各类公司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需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2.合伙企业:涵盖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配合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履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义务。
二、承诺免备案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 4 个条件的备案主体,可在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符合承诺免备案条件的仍需登录相关系统进行承诺免备案 ):
1.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
4.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
三、备案时间要求
1.2024 年 11 月 1 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2.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后登记设立的,通过现场办理设立登记的或系统登记注册时未备案成功的主体,应当在设立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若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
四、备案信息内容
备案时需填报受益所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 25% 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情形的,还应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最终享有备案主体 25% 以上收益权、表决权情形的,需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情形的,要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若不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五、备案方式
新办企业在名称核准时进行备案。已设立企业未备案的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主题集成服务下“企业开办”窗口(htps://www.ahzwfw.govcn),通过各市“企业开办平台”点击“受益所有人备案”功能办理。变更受益所有人的,通过“变更登记(备案)”功能办理。具体操作如有疑问,可查阅相关操作指南或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
六、未备案后果
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信息使用与保密
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有关机关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八、咨询电话及时间
安徽省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咨询电话:0551-12363
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请各企业务必重视收益所有人备案工作,按时、准确完成备案,以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