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淮北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和服务,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安徽分中心)批准,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淮北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安徽分中心淮北工作站”(下称“淮北工作站”),淮北工作站整合协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建设淮北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为企业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和指导支持。
第二条 为全面协调专家资源,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优势,规范指导淮北市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海外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全面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提升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防控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库职责
第三条 提供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所需的当地知识产权规则和制度等有关信息。
第四条 提供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行方案、策略建议和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针对重大或疑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参加由淮北工作站组织的专家研讨、企业指导和培训宣讲等活动。
第六条 对淮北工作站拟发布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报告、实务指引等提供专家意见。
第七条 支持淮北工作站安排的其他与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八条 按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专业能力与各类需求,指导专家库中的指导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法官、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仲裁员、专利审查员、企业法务人员、科研人员、市场评估人员、会计师、外交人员、国际组织工作者、技术专家、政府或者行业指导部门或高等院校专业人员等人才。
第九条 入库专家聘期4年,针对不同类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不同专业领域进行专家遴选,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充指导专家库规模。
第四章 专家入库
第十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知识产权相关业务领域从业2年以上;
(二)熟悉海外知识产权规则和制度,具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相关的理论和实务经验,具备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相关贸易调查、诉讼、展会纠纷、海关执法等纠纷应对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外国国籍人士对华友好。
第十一条 入库程序
淮北工作站经由公开征集、专家遴选程序征集指导专家组建专家库。
(一)公开征集
通过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多种渠道发布指导专家征集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法律、科研、外交、管理、语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可以自愿向淮北工作站提出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淮北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申请表。
2.专业资格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事务处理相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明复印件等)。
3.参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有关材料(如纠纷信息、纠纷结果、在其中发挥的主要作用等)。
4.有关单位(包括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等)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将在专家遴选时予以重点考虑。
5.其他相关材料。
(二)专家遴选
由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中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选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组成遴选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并对拟聘任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淮北工作站向指导专家发放聘书,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 淮北工作站负责维护和管理专家的分类、延续、变更、注销等工作,并组织、协调指导专家参加专题培训、业务研讨、宣传等业务。
第十三条 淮北工作站根据擅长领域、实务等筛选、组织合适的指导专家为企业进行指导业务。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准则包括:
(一)积极参加淮北工作站组织的咨询、研讨、培训、宣传等业务,满足淮北工作站规定的服务时数;
(二)认真负责地对待针对具体事项所提供的纠纷应对指导意见、分析报告;
(三)指导专家已有客户或者服务对象与咨询申请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对于咨询或研讨过程中接触到的申请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申请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五)不得有私自接受咨询相关利益方钱财等行为。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遵守专家工作准则,如有严重违反工作准则的行为,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每二年增选一次,程序同前。
第十七条 聘用期满后的指导专家,如果在聘期内遵守专家工作准则,愿意继续作为指导专家的,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库内专家名册,根据变化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 由指导专家出具的针对具体纠纷的指导意见仅供申请人参考,不是法律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淮北工作站及指导专家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淮北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审议通过后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