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5年以来,淮北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为抓手,以提升案件质量为保障,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为重点,扎实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守护知识产权、“守护消费”铁拳等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淘宝店铺“XX厨电专家”销售假冒“方太”注册商标燃气灶案
2025年1月3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淘宝店铺“XX厨电专家”销售假冒“方太”注册商标燃气灶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1月,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淘宝店铺“XX厨电专家”购买的“Fotile/方太TH33B”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检查实物发现,该产品无厂名、厂址信息,且工艺、标识与正品差异明显,有假冒嫌疑。经权利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涉案产品为擅自使用“方太”及“Fotile”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执法人员核查涉案网店发现,该款假冒燃气灶月销量显示“300+”且活跃销售,依据商品标价及销量数据,初步认定涉案商品形成的非法经营额达20.97万元。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方太”注册商标燃气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因非法经营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肥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5年3月10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肥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8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化肥店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和复检,样品总氮含量为23.0%(标准要求≥25.0%),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从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复合肥料15吨(货值4.5万元),以3000元/吨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00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索要生产厂家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2月14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3台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商行销售的“骆驼”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检验结果为-17.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4台,进价30元/台,售价40元/台,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家用燃气灶具未售出,货值金额认定为1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5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及餐桌上均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提示语、反对食品浪费标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要求服务人员对消费者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6月17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小吃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5月26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小吃部待加工的狗肉及熟食卤制品进行抽样送检,现场共计抽检狗肉、狗内脏及狗肉卤制品共5批次。经检验,显示当事人待加工的狗肉、狗内脏及狗肉卤制品均检验出毒有害物质(氰化物)残留。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6月18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六、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5年3月18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0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卫生室进行日常检查,在治疗室柜台上发现1盒“奇方键”注射用盐酸纳洛酮已超过有效期限。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8日从某市医药有限公司采购1盒(共5瓶)“奇方键”注射用盐酸纳洛酮,采购价格4.5元/瓶,能够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因该药品主要用于解救酒精急性中毒,当事人购进后一直未使用。案发时上述药品与其它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药品混放在治疗室柜内处于待用状态,未设置过期药品或不合格药品提示牌,按照标签标注“有效期至2024年1月3日”计算,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2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商行对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4月7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百货商行对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7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线索转办,依法对某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直播房间内桌子上有摆放手机支架和一盒“汉典染发膏黑茶色”,产品外包装注意事项“6.防止儿童抓拿,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从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20盒汉典染发膏黑茶色,进货价49元/盒;销售价61.9元/盒。当事人通过快手直播间销售“汉典染发膏黑茶色”,主播在2024年11月19日15点45分直播时宣称“不伤发,老人能染、小孩能染、哺乳期备孕期男女老少都能染”,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5年4月11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3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称:某医院在辖区街道向行人散发盒装火柴,火柴盒上印有涉嫌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发放火柴表面含有推广该医院医疗内容的广告,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单位工作人员设计并由某广告经营户制作,制作费用共计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14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批次“龙眼”是从某果季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情况,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协查回复称供货方也承认销售给当事人涉案产品的事实。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溯源义务。上述涉案产品共购进18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22元,销售价每公斤25.6元,货值金额为460.8元,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货时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并遵守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供货方某果季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其属地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