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综合执法典型案例(一)
淮北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为抓手,以提升案件质量为保障,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为重点,扎实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守护知识产权、消费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等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2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商标所有权人现场检查发现,某购物中心地下车库停放的一辆轿车后备箱存放的并用于销售的:迎驾贡酒洞藏16(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为42%vol)白酒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为42%vol)白酒8瓶,经商标所有权人初步鉴定,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涉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逐一鉴定后,均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576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电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17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家电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商品太阳能热水器2个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依法对某家电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门口西侧展示带有“四季沐歌”标识太阳能一台和 “四季沐浴”标识太阳能一台正在销售,其中“四季沐浴”标识与“四季沐歌”标识在字体、颜色以及标识的形式上极为相似。经“四季沐歌”商标持有人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带有“四季沐歌”和“四季沐浴”标识太阳能,均是商标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丁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12月17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丁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0月30日和12月13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丁某经营的卤猪头肉、卤牛肉、卤猪耳朵、卤猪大肠开展安全抽检。经检验,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卤猪头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290mg/kg,卤牛肉为330mg/kg、卤猪耳朵为360mg/kg、卤猪大肠为330mg/kg,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关于“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等加工中使用,且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0.15g/kg,最大残留量≤30mg/kg”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四、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2月18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2辆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车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型号为TDT21304Z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结构与其车辆产品合格证书不符,其鞍座长度明显超标,存在改装行为。后于2024年11月11日对上述车辆的鞍座尺寸和整车高度进行测量,其鞍座尺寸为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鞍座长度限值≤350MM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进价为1300元/辆(不含电池),然后以1500元/辆(不含电池)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000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转移被查封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2月1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转移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7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现场有四台叉车均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四台叉车进行查封并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11月21日前完成整改。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案发现场进行核查,被查封的四台叉车均被转移,已不在现场。经查,涉案的四台叉车是分两批进的施工现场,第一批2024年7月1日进场两台,第二批2024年8月中旬进场两台,叉车司机均持有有效的叉车司机证。至11月7日案发当日,当事人一直在使用涉案的四台叉车进行施工作业,该四台叉车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11月7日案发后,当事人擅自将执法人员查封的四台叉车进行转移,13日执法人员发现叉车被转移后,当事人于15日又将该四台叉车挪回工地现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