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濉市监开罚催〔2024〕1号
濉溪县开发区运成食品配送经营部:
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市监开罚〔2022〕188-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28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2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 张永、闫金伟 联系电话:0561-6061015 联系地址: 濉溪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8楼807室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