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濉市监综罚〔2022〕1081-1号
当事人:濉溪县南坪新又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8NTPQN2K
住所:濉溪县南坪镇南坪村南坪闸南100米路东
经营者:耿建
2022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散装干货区的货架上发现在售标称: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凌”孝感佬米酒(400克/盒)10盒,其包装盒污秽不洁且已生虫,袋装葡萄干(9袋)、袋装干桂圆(3袋),其包装袋内均已生虫。
经查,“金凌”孝感佬米酒(400克/盒)共10盒,标售价为4元/盒,袋装葡萄干9袋(共4斤),标售价为9元/斤,袋装干桂圆3袋(共1.34斤),标售价为8元/斤,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6.72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并经当事人确认签字,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案件来源。
二、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并经被询问人确认签字,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及身份。
四、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涉案食品的标识标注信息。
2024年月日,本局通过留置、邮寄及公示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濉市监综罚告〔2022〕108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6.72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可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金凌”孝感佬米酒(10盒)、袋装葡萄干9袋(4斤)、袋装干桂圆3袋(1.34斤);3、处100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虎山路,户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8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