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第二批)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效,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在广泛征集、地方推荐、集中评选的基础上。淮北市市场监管系统遴选出2024年第二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一、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某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相山区相西街道惠黎西路某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的迎驾贡酒及门口停放的车辆内存放着口子窖十年型白酒、口子窖小池窖特酿包装物等,经商标所有权人初步辨认,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经查明:涉案产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为5498元,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另经查明,当事人于在2013年、2023年均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而被行政处罚。
2024年3月,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35000元、没收侵权产品及的行政处罚。
2、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多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处罚,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本案主动适用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重复侵权行为、营造最佳营商环境的决心,也极大激发了企业创新发展的热情,在社会上起到了震慑作用。
二、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在淮北市相山区某某烟酒店内的口子窖、迎驾白酒经商标所有权人初步辨认,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并对案涉产品才行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对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辨认意见没有异议。
经查明:涉案产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为9744元,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侵权产品及的行政处罚。
2、典型意义:
“口子窖”、“迎驾”贡酒作为知名商标,市场认可度较高,这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成功侦办,有效防范和及时打击商品交易市场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市场秩序的“硬手段”,营造激发市场活力的“软环境”。
三、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北市杜集区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3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杜集区某某矿山集烟酒店现场检查发现,该烟酒店内口子窖、迎驾等白酒经商标所有权人初步辨认,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并对案涉产品才行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对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辨认意见没有异议。
经查明:涉案产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为13754元,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年龄较大,且夫妻二人患有严重慢性疾病,2024年3月,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从其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4000元、没收侵权产品及的行政处罚。
2、典型意义: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既不失于宽纵,更不失于严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全面、理性、科学地适用法律,既打击了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违法行为又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到让执法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某某烟酒商贸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淮北市相山区某某烟酒商贸店购买三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怀疑为假酒,请求对商品做进一步调查鉴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进行现场检查并联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经查,涉案产品为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另经查明,当事人曾于2021年2月3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白酒3瓶;2、罚款人民币35000元。3、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典型意义
当事人多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破坏了知识产权商标保护环境,不利于酒类市场发展,对当事人作出的从重行政处罚合法合规,也是对当事人的警醒。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帮助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商标保护环境。
五、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查处某建材公司销售侵犯“牛元”注册商标专权商品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线索,对某公司配送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牛元”注册商标的腻子粉、四防地漏。经“牛元”注册商标持有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辨认为假冒商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4年7月,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40000元、没收假冒商品的行政处罚。
2、典型意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未法权利,而且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围绕与人民群众日常相关日用化工、五金建材等消费品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六、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淮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带有“Mercedes-Benz”、“”、“
”、“Audi”等标识的物品。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随即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奥迪尾箱垫贴标、奔驰尾箱垫贴标上标有“Audi”和“Mercedes-Benz”标志。当事人于淘宝”平台开设店铺名称为“某某某旗舰店”销售汽车后备箱垫赠送标有“Audi”和“Mercedes-Benz”标志的贴标。
经查明,涉案产品为侵犯奥迪股份公司及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淮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典型意义
小赠品,促销售,侵权行为不可容。当事人销售汽车后备箱垫赠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七、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沟某某糖食店销售侵权白酒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2月, 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涉事单位“迎驾”品牌白酒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迎驾银星”(酒精度:42%vol,450ml/瓶)共28瓶;“迎驾金星”(酒精度:42%vol,450ml/瓶)共17瓶;“迎驾洞藏6”(酒精度:42%vol,500ml/瓶)共31瓶。
经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迎驾”注册商标专用权,涉事单位销售的产品外箱、内盒、瓶体属二次回收利用,瓶盖、胶带、锚钉均非该公司生产产品。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后认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其公司“迎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024年3月,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没收侵权白酒的行政处罚。
2、典型意义
饮用白酒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侵权酒类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以假乱真,经营渠道复杂隐蔽,让普通消费者防不胜防。涉事单位为了获利,从流动送货车上购进侵权白酒,不仅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严重侵害相关品牌的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类似的侵权行为发现必查、露头必打。该案的办理,打击了日常生活中泛滥的白酒类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相关产品时,注意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充分了解商品的合理价格,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八、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请求人)举报称濉溪县百善某超市(被请求人)销售的衡水老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白干酒(多二两),涉嫌侵犯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已获授权的白酒包装箱(多二两)的外观设计专利。
濉溪县知识产权局在接到请求书后,按照专利纠纷案件立案程序。经查明,被请求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白酒侵权了请求人的外观专利,濉溪县百善顶配发超市(被请求人)做为终端零售商缺乏识别辨明能力。
经协商双方达成调解的意愿,最终达成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请求人涉案外观名称为“白酒包装箱(多二两)”的商品的调解协议。
2、典型意义
该案是知识产权专利纠纷调解的典型案例,通过调解维护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请求人专利范围,通过执法人员的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了双赢的结果,这种方式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执行的温度,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保护了企业创新成果。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市场秩序,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九、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安徽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淮北某电气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纠纷案件
1、案情简介
请求人安徽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系名称为:“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 ZL200910116635.7的发明专利权人。请求人拥有铝合金电缆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138项发明专利,起草制定了铝合金电缆的五项国家标准:GB/T31840-2015《额定电压1KV到35KV铝合金芯挤包绝缘电力电缆》,GB/T31840更是全国铝合金电缆的唯一标准,绝无二例。在GB/T31840-2015标准的前言中特别说明,“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标准的附录A表2中的“稀土高铁铝合金电缆”导体化学成分中已列明导体的成分。因此其他厂家生产的铝合金电缆如按照GB/T31840-2015生产则构成侵权,
2023年11月请求人在烈山区某建筑工地市场调查发现,淮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的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款稀土高铁铝合金电缆涉嫌侵害请求人发明专利权,请求人从未授权该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案涉电缆产品。该公司立即向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收到请求书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根据提交侵权调查证据请求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专利行政执法相关程序,将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至被请求人,并到建筑工地现场对侵权产品进行了检查、拍照、取证。同时,该局邀请公证部门对文书送达、现场检查、产品取样等过程进行公证。
2024年2月,在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主持下请求人、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
2、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是产品成分发明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建筑工地安装施工工地上。对侵权产品取样,检测,法律文书的送达会遇到侵权证据取得等许多困难,不被被请求人认同,该案在调查侵权证据上,采取的执法全过程进行公证,达到了调查取证侵权证据的合法性。对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十、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
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五常大米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12345热线转办单后,依法对李某经营的超市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香米,外包装标识:“五/常/大/米”,执行标准:GB1354,未发现五常大米的地理标志和鹰标。该香米从宿州供应商购进,李某未能提供上述“五常大米”生产厂家或委托方地理标志授权书。
“五常大米”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4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GB/T19266,受法律保护。“五常大米”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权利人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证号为5789043号,核定商品第30类。经查,该品牌香米的生产商和委托商在未取得五常市大米协会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五/常/大/米”的香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7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销售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做出行政处罚,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元,并没收相关涉案物品。
2、典型意义
五常大米作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特产,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独特的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的双重属性,既表明产地来源,又标志商品品质。因此,五常大米不仅是一种高质量的大米,也是地理标志保护的一个典型案例。当五常大米被侵权时,意味着未经授权的商家使用“五常”字样进行宣传或销售,这不仅侵犯了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局通过打击侵权行为,可以更充分地保护五常市大米协会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某某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于2023年12月18日诉讼至濉溪县人民法院,濉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了该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原告认为被告的 “淘宝”平台店铺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商标权利的标识对外宣传销售相关商品,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店铺宣传及产品销售时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混淆行为。被告辩称对此事并不知情,也没有在淘宝上开始店铺。
经过对所诉案件的调查,原告系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原创IP周边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也是官方周边产品的出品方。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即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具有诉讼资格。
被告为濉溪县在乡务农人员,其并不知晓在“淘宝”平台上经营店铺,通过调解员多方了解并认真询问被告,最终确认了该店铺经营者为被告亲戚;通过登陆该店铺网站,也明确了该店铺也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原告享有商标权利的标识对外宣传销售相关商品,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也发现了被告店铺宣传及产品销售时使用了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及来源产生错误认识。
为了让被告明白其亲戚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商标法》以及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调解员通过电话和视频聊天,对被告及其经营店铺的亲戚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得被告及其亲戚认识到其行为系《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商标侵权行为。两人明确表态,原因终止侵权行为,以后也不再发生类型侵权行为,而且愿意进行赔偿。
鉴于案件原告不在本地,为了减少原告的维权成本,本次调解采取线上调解的方式。并鉴于被告的态度,调解员在提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沟通后,使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侵权程度、认知态度等都有了深入了解,在多次进行双方意见的转达后,最终通过线上视频一次调解即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并通过法院调解平台线上签字形成调解协议书。在签订了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发起了司法确认,形成了裁定书。
在调解协议签订一周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被告方已经按调解协议条款,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函,并通过涉案店铺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至少保留30日,同时支付了赔偿金。
二、典型意义
1.缓解了司法压力、加快了维权速度。
利用诉前人民调解使纠纷当事人经过调解后达成协议,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时间成本,减轻了维权成本,也减轻了法院负担。
2.维护知识产权拥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推广。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同时,也对侵权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宣讲,并尽力协调双方当事人的认知,促进当事人在共同认可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让纠纷得以化解和妥善解决,即维护了权利方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侵权方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认知,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推广。
3.探索聊天的新调解模式。
由调解员多沟通、勤联系、摆事实、讲道理,与双方当事人在聊天中消除隔阂,促成一致,并最终借助视频调解平台达成调解,创新了调解模式。
十二、北京顺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联合检查假冒“牛栏山”白酒维权援助案
一、案例简介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濉溪县某镇发现疑似假冒牛栏山白酒在市场流通,遂于2024年6月25日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淮北分中心濉溪工作站提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材料,申请与执法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确有1家经营户存在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现象,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淮北分中心濉溪工作站对申请人身份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决定受理该维权援助案件。经认定,应由南坪市场监管所负责此次案件处理,遂将相关请求移交。南坪市场监管所在接到联合检查申请后,于6月27日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的安徽共创远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对濉溪县某某烟酒百货门市部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共发现“牛栏山”陈酿白酒112瓶,经鉴定全部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现场扣押,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予以立案处理。
二、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典型乡镇市场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普遍具有侵权现象分散和侵权产品分辨难度大的特点,同时凸显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小事细查”的特色。工作站在接到联合检查请求后及时转达相应管辖机构,由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进行联合申请人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快速遏制了注册商标侵权现象,维护品牌市场形象,有力震慑了制假售假者,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