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批发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8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食品批发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工具、设备,没收涉案食品58箱,没收违法所得1366元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某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台“瑞立 远红外热收缩包装机”、1台“KF-600型脚踏通过式封口机”、 1台“EC-JET”打码机以及标注“20231016 HZ1H0708”的“香飘飘奶茶芒果布丁”、“香飘飘奶茶蓝莓风味”共58箱。后经生产企业工作人员辨认并出具鉴定报告书,上述58箱奶茶生产日期标注格式、位置及样式与生产企业标注不一致,系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将已超过标示保质期的“香飘飘奶茶芒果布丁”、“香飘飘奶茶蓝莓风味”等奶茶的生产日期涂改为“20231016”,使用相关设备工具封口、封装、打码后予以销售。截至检查时已涂改70箱,已销售12箱,销售价113元至117元不等,剩余58箱尚未销售即被查获。货值金额共计8050元,违法所得13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4年6月20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武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8辆、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溯源得到的线索,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售的“武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8辆,上述摩托车的铭牌上印有“CCC 中国制造.徐州松铃机车有限公司 ”等内容。后经发函协查,结果上述摩托车均非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3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4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5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的XX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12Z)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测机构检验,其中检验项目:车速限值;技术要求: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检验结果:40km/h;检验项目:尺寸限值,技术要求:鞍座长度≤350mm;检验结果:520mm。2项检验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从A公司购进2台XX牌电动自行车,进价1400元,未售出,货值金额为28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经营方式、库房地址案
2024年5月31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根据投诉举报,烈山区市场局检查发现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某某小区X栋XX室有擅自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西、轩辕路南某某大厦;库房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西、轩辕路南某某大厦。当事人为经营方便,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租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某某小区X栋XX室设立库房,用于与淮北市某医院开展第一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存储、中转、核对、记录、收发等经营业务。同时查明,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对受托方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确保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0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子秤(TCS-150)1台、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计量器具检查专项行动,发现当事人李某经营的活鱼摊位上有一台正在进行贸易结算使用的电子秤(型号:TCS-150,出厂编号:3723399)涉嫌具有作弊功能。经检验该电子秤具有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使用者可以通过按键切换改变称量示值,不符合《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JJG539-2016)规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底以50元的价格从下乡的电子秤流动销售维修人员处购得上述电子秤。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通过按键切换改变称量示值的程序为按键“2”,切换示值每1kg大于实际值0.1kg。截至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累计违法获利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17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开发的淮北市相山区某某小区进行核查。经查,该小区属于当事人名下开发的项目,2017年9月15日当事人委托淮北某房地产公司承包销售该小区全部可售物业,2017年10月该房地产公司经当事人授意,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由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在该小区一楼房产前搭建小院,由当事人进行销售。为推销房产,当事人印制含有“某某 余房一口价 23栋最后两套 送约50平方米庭院 满足您对庭院的梦想”字样的宣传单页,5期120户一层住宅门口建有0.5米高砖混结构围墙围50平方米的小院雏形,销售人员带领购房人实地看房,以口头推介、发放宣传单页、实地查看等方式,宣传购买一楼房产即赠送一楼50平方米左右的小院,但当事人未采取任何形式向购房人说明赠送小院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甩棍案
2024年3月15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百货店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甩棍案,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8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依法对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主动供述其向未成年人违法出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甩棍的事实和经过,并提供了其销售甩棍的收款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以每个7元的价格从临沂购进甩棍15个,该金属甩棍可伸缩,伸开长度为60厘米左右。2023年1月24日下午,在未核实消费者年龄的情况下,共销售了9个未成年人,当日9个未成年人在打架斗殴中使用该甩棍致多人受伤。案发后当事人将该产品退回给供货方,未再继续销售,违法所得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和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案
2024年3月6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公司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和使用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特种设备,并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用压力容器未粘贴使用登记标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针对上述安全隐患,该局依法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烈古市监特令〔2023〕第11230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前予以整改。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当事人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和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鱼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8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鱼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7个“火锅架”)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鱼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每张餐桌旁的置物架上共7个标有
图案的火锅架,上述火锅架涉嫌侵犯安徽新珠城鱼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0884020号(第43类)
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火锅架上的标识图案
类似于第10884020号(第43类)
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安徽新珠城鱼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人未授权给当事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上述火锅架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从拼多多平台某店铺定制,共制作14个,用于店内支撑火锅,制作费用1400元,实际发货并使用7个,侵权物品货值金额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