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濉市监开罚告〔2022〕21-1号
濉溪县开发区运成食品配送经营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白酒及标签标注不合法白酒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12,42%vol,20210318AS11)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No2021073008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权商品。截至查处时,违法经营额共计18000元,无违法所得。你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1](三)1、(1)、② 之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 1、没收“牛栏山” 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12,42% vol,20210318AS11 )94箱; 2、罚款18000元。
你经营的“六年窖”白酒及“二十年窖”白酒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截至查处时,违法经营额为4220元,均尚未销售,未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1、没收“六年窖”白酒17箱(净含量400ml×6,42%vol,地址:淮北市三堤口)、“二十年窖”白酒20箱(净含量500ml×4,42%vol,产地:安徽淮北); 2、罚款10000元。
你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涉嫌构成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经营食品未查询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12,42%vol,20210318AS11)94箱,没收“六年窖”白酒17箱(净含量400ml×6,42%vol,地址:淮北市三堤口)、“二十年窖”白酒(净含量500ml×4,42%vol,产地:安徽淮北)20箱;
3、合并罚款2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闫金伟、张永 联系电话 0561-6061015
联系地址: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8楼807室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