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市监处罚〔2023〕266号)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市监处罚〔2023〕266号
当事人:淮北市捷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5584Y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万全
身份证件号码:340621********2415
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相检建〔2023〕10号),淮北市捷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停业超过6个月,被谢*滨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其他合法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我局依法吊销淮北市捷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6月30日成立,注册登记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地址现场检查,现场无该公司经营。另经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相山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淮北市安盛商贸有限公司等四户纳税情况说明》,当事人近三年无纳税信息。
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16年初,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 决定在境内公开发行建投集团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下小微贷 )。淮北市人民政府建投集团、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签订关于合作发行小微贷三方协议,约定建投集团作为发行人,徽行为委贷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经募集基金投放于淮北市管辖区域内或者经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区域小微企业。同年11月3日,建投集团、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兴公司 ) 及龙兴公司股东淮北市滨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投集团发行的小微贷通过龙兴公司平台授信2亿元。
谢*滨作为龙兴公司董事长、合作协议的一方,在履行与建投集团的合作协议过程中,为骗取小微贷资金归个人所有,指使他人收集到 86 家空壳公司由其实际控制,后分别冒用 63 家空壳公司或他人公司的名义,安排他人具体操作,编造虚假的贸易合同、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员工工资等小微贷项目申请材料,由龙兴公司担保,依据与建投集团之间的合作协议,提交建投集团审核通过。随后建投集团向徽商银行淮北相西支行 (以下简称相西支行 )发出放款通知书,并与相西支行、借款企业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相西支行放款后,资金均流入谢亚滨实际控制的账户,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归还前期贷款、消费和投资等截至 2018 年底,谢*滨用前述方式先后骗取 106 笔小微贷项目委托贷款共计 43042 万元,其中以借新还旧的方式按期归还委托贷款 15140万元,已支付利息 2698.74 万元。谢*滨因合同诈骗罪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十年六个月。
谢*滨利用的空壳公司中有由我局注册登记的淮北市捷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自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停业超过 6 个月,被谢*滨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其他合法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相检建〔2023〕10号)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为其他部门移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皖 06刑初2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 皖刑终64号刑事裁定书、谢*滨《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3年7月19日《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3张(2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事实;
5.淮北市公安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事实;
6.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相山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淮北市安盛商贸有限公司等四户纳税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近三年无纳税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认可。
我局已于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相市监罚告〔2023〕26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