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相市监罚告〔2023〕263号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相市监罚告〔2023〕263号
安徽麒麟旗帜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相检建〔2023〕10号),你(单位)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停业超过6个月,被谢亚滨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其他合法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我局依法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4年4月8日成立,注册登记地址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南路东侧6#506号。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地址现场核查,现场无你(单位)经营。另经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相山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淮北市安盛商贸有限公司等四户纳税情况说明》,你(单位)近三年无纳税信息。
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16年初,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 决定在境内公开发行建投集团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下小微贷 )。淮北市人民政府建投集团、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签订关于合作发行小微贷三方协议,约定建投集团作为发行人,徽行为委贷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经募集基金投放于淮北市管辖区域内或者经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区域小微企业。同年11月3日,建投集团、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兴公司 ) 及龙兴公司股东淮北市滨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投集团发行的小微贷通过龙兴公司平台授信2亿元。
谢亚滨作为龙兴公司董事长、合作协议的一方,在履行与建投集团的合作协议过程中,为骗取小微贷资金归个人所有,指使他人收集到 86 家空壳公司由其实际控制,后分别冒用 63 家空壳公司或他人公司的名义,安排他人具体操作,编造虚假的贸易合同、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员工工资等小微贷项目申请材料,由龙兴公司担保,依据与建投集团之间的合作协议,提交建投集团审核通过。随后建投集团向徽商银行淮北相西支行 (以下简称相西支行 )发出放款通知书,并与相西支行、借款企业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相西支行放款后,资金均流入谢亚滨实际控制的账户,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归还前期贷款、消费和投资等截至 2018 年底,谢亚滨用前述方式先后骗取 106 笔小微贷项目委托贷款共计 43042 万元,其中以借新还旧的方式按期归还委托贷款 15140万元,已支付利息 2698.74 万元。谢亚滨因合同诈骗罪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亚滨利用的空壳公司中有由我局注册登记的安徽麒麟旗帜商贸有限公司。你(单位)自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停业超过 6 个月,被谢亚滨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其他合法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郑皓宸、王宇 联系电话:0561-3024995
联系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西街道安康路老夜市东头相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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