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全市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是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为防范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导致的燃气安全事故,结合正在开展的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销售行为告知如下,请认真阅知执行。
一、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的监管政策
(一)家用燃气器具:2019年10月1日起,家用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2020年10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器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商用燃气器具:依据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并符合其相关规定。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俗称减压阀或调压阀,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对产品结构有明确要求,即调压器不得带有可调节功能。商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禁止家用”字样。
(四)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用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用的软管分为:非金属(橡胶、塑料、橡塑复合、带金属包覆)软管和金属(不锈钢波纹)软管。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7条要求: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且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规定,从售出当日起燃具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结合新规范可知,软管的使用寿命也必须在8年。
(五)燃气热水器:必须是强排式或平衡式(含室外型)的安全型热水器,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家用燃气器具,如直排式热水器(用电池、没烟道、通体多孔进气且款式旧、出水量与热效率低)。
(六)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自2023年6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工业可燃气体报警器同时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自愿取证)。
二、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所适用的强制性执行标准

三、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要点
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单位应强化风险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之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
(一)家用燃气灶具
1.查看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查看灶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直径大约2-4毫米),其一般安装在靠近火盖侧。
2.查看是否取得CCC认证:查看产品是否张贴CCC标志,并通过“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验证书的真实性,查询网址: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
3.查看产品铭牌是否符合规定:查验产品铭牌内容是否完整、合规。按照 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规定,每台灶具均应在适当位置安装铭牌,其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额定燃气供气压力;额定热负荷;制造厂名称及商标;制造年、月或代号;额定电压(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V);额定输入功率 (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kW/W) ;额定频率(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Hz);II 类结构的符号(仅在 II 类灶具上标出);嵌装开孔尺寸;集成灶还应增加其他组合器具相关标准铭牌明示需求。
(二)燃气软管
1.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检查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 300 mm 或单根软管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制造商名称或缩写;产品标准号;制造季度和年份;使用期限。
2.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检查外观和标志,软管表面应光亮、清洁、不应有明显的划伤和压痕,管口内应无明显污渍。被覆层壁厚应均匀,对管材波纹部分应全部包覆,应有黄色的明显标识,不应有明显的杂质、伤痕、色斑、裂纹。软管被覆层上应有明显清晰、不易涂改的商标、型号、标准号、软管名称、波纹管不锈钢材料牌号、制造商名称和生产批号;软管接头上应有商标、材料牌号和接头连接尺寸。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俗称:减压阀或调压阀)
1.查验输出压力应不可调节,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2.查验产品标志、警示内容是否完整,包括以下信息: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带有压力或流量安全装置的调压器标志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超压切断”或“低压切断”或“过流切断”字样。其中带有超压切断装置的还应有额定切断压力;商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禁止家用”字样。
四、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的法律后果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广大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义务,把好进货查验关,坚决杜绝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