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濉溪县城南某烟酒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4月17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濉溪县城南某烟酒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在该经销部经营场所发现标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剑南春白酒6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白酒2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国窖1573白酒5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收购涉案白酒并在店内销售,涉案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进行辨认并出具认定意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3107元的行政处罚。
二、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海螺”水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20日,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电话投诉淮北某水泥公司生产侵犯“海螺”商标水泥产品,现场发现该公司厂内存放的水泥包装袋上标有“海磥”字样的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共计24吨,同时,发现存放有上述包装标识的包装袋若干条,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水泥和水泥包装袋现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生产P· F32.5级水泥,包装袋上标有“海螺熟料”字样水泥18吨。2023年3月初从徐州某包装厂印制了标有“海磥”字样的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包装袋。至案发时已经生产标有“海磥”字样的粉煤灰硅酸盐包装袋水泥24吨。结合商标注册所有权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当事人存在侵犯“海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水泥24吨;2、没收侵权水泥包装袋2000条。3、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
三、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濉溪县五沟镇某超市侵犯迎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120927号“迎驾”商标是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不包含啤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1997年10月21日至 2027年10月20日。
2023年4月26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濉溪县五沟镇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4月初,当事人购进侵犯迎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450ml迎驾金星白酒2箱(每箱6瓶)并于店内销售,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截至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2瓶。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濉溪县五沟镇某超市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0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450ml迎驾金星白酒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北市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8018970号“逐鹿中原”商标是徐某飞个人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床架(木制);椅子(座椅);细木工家具;学校用家具;床;沙发;弹簧床垫”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1年2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1年2月14日至2031年2月13日。
2022年10月19日,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某商城销售时,在商品图片上使用了“逐鹿中原”字样。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罚款16050元的行政处罚。
五、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某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26348号“口子”、第3007166号“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口子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第126348号“口子”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3年3月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33年2月28日 ;第3007166号“口子窖”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28日至 2032年11月27日。
第7045126号“古井贡”、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第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0年6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0年6月7日至2030年6月6日;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 2024年4月13日。
2023年3月31日,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淮北市相山区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仓库内堆放用于销售的口子窖、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白酒的索证索票材料和销售记录,无法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最终,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权商品六年口子窖酒6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9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7瓶;2.罚款人民币574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