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干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暨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干鲜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风味汤圆”“东江盐焗鸡”等70袋、无标签标识的火锅底料49袋,以及印码机、油墨、松香水、印码模板等物品。当事人店铺内监控录像显示,其负责人丁某于2022年1月24日9时7分45秒至9时10分22秒期间,使用松香水擦除预包装食品“风味汤圆”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随后使用印码机篡改上述食品生产日期。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93.6元,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获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等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案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医疗广告,未按照规定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经查,当事人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2021年8月17日取得涉案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自2021年8月20日开始发布涉案医疗广告,但至案发时一直未在相应网页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眼镜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眼镜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发放的“配镜套餐”宣传彩页中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该宣传彩页所载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的定义。当事人在宣传彩页中规定其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具超市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文具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8个正在销售的“冰墩墩”造型钥匙扣。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5日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等7件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等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属于“商业目的使用”。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涉案商品,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9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北市某大酒店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10月18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产品标签将食品原料(普通鲟鱼)标识为“中华鲟”,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其酒店内水产区待售鱼类的一玻璃鱼缸正面悬挂标识有“XXX大酒店,品名:中华鲟,价格58元/斤,做法:清蒸”字样的标签。经查,涉案“中华鲟”实为普通鲟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与罚款的行政处罚。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