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餐饮服务单位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封信
各餐饮服务单位:
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请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公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加工使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源头管控
严格对食品原料供应商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核,采购应到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经营户购买并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专柜(位)存放
食品添加剂要专柜(位)存放,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三、规范使用
1.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2.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3.食品添加剂应由受过培训的人员领取、使用。
四、信息公示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公示工作,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使用量、用途、制作食品的名称等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
五、重点排查
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照《公告》内容排查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油条等油炸面制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不得超限量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确保食品安全。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