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淮北仟璀商贸有限公司、淮北扩禾科技有限公司、淮北乐沙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淮北裘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企业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我局依法做出吊销以上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因以上企业登记住所为虚假登记地址,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信处字〔2019〕44 号
当事人: 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603MA2TKCJQ24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民生小区1栋2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董亮亮
我局收到安徽省市场局2019年9月24日发来的《关于对王芳关联企业进行检查的函》。通过对当事人“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民生小区1栋2单元301”进行核查,无法取得联系,并且现场该房屋居住人表示此处未租赁给该公司做为办公场所使用过,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取证,并且经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取得当事人登记地址实际房屋所有人的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的登记申请形式,于2019年3月28日被核准登记,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标明“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民生小区1栋2单元301。登记材料填写该住所所有权人为赵**,其证件号为342*****51,属性为住宅”。2019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其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与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并且现场房屋居住人反映该地址从未租赁给该公司使用过。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信息进行进一步核查,经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应**”, 并且“赵**”名下也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因此。当事人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的公司住所所有人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证明实际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事实不符,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核查材料一份,证明通过该公司登记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且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进行经营。
证据三: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和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材料一份,显示当事人提交材料中“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民生小区1栋2单元301”填写房屋所有人“赵**”与实际房屋登记人“应**”不相符。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的场地证明材料,骗取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 月11日通过公告形式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信告字﹝2019﹞44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故意逃避监管,干扰了正常的公司注册登记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吊销淮北奔南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 月 24 日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信处字〔2019〕45号
当事人: 淮北仟璀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淮北仟璀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602MA2THCN3A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
我局收到安徽省市场局2019年9月24日发来的《关于对王芳关联企业进行检查的函》。通过对当事人“淮北仟璀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进行核查,发现没有石台矿东村这一地址,有石台矿北村,在石台矿北村84幢302室也没有发现该公司。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取证,并且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取得当事人登记地址的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淮北仟璀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的登记申请形式,于2019年3月15日被核准登记,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标明“淮北仟璀商贸有限公司”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登记材料填写该住所所有权人为张*,其证件号为3406*******14,属性为“住宅”。2019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其登记住所进行核查,发现没有石台矿东村这一地址,有石台矿北村,在石台矿北村84幢302室也没有发现该公司。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信息进行进一步核查,经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张*”名下也没有房产登记信息,也没有查询到有“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信息。因此当事人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的公司住所所有人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证明事实不符,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北仟璀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核查材料一份,证明通过该公司登记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且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进行经营;
证据三:淮北仟璀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和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材料一份,显示当事人提交材料中“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填写房屋所有人“张*”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不相符,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的场地证明材料,骗取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公告形式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信告字﹝2019﹞4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故意逃避监管,干扰了正常的公司注册登记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吊销淮北仟璀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 日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信处字〔2019〕46 号
当事人: 淮北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淮北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602MA2TJ8XTX5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
法定代表人:郑其玲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
我局收到安徽省市场局2019年9月24日发来的《关于对王芳关联企业进行检查的函》。通过对当事人“淮北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进行核查,无法取得联系,并且现场该房屋居住人表示此处未租赁给该公司做为办公场所使用过,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取证,经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取得当事人登记地址的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淮北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的登记申请形式,于2019年3月19日被核准登记,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标明“淮北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登记材料填写该住所所有权人为孙***,其证件号为34*****X,属性为“住宅”。2019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其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与淮北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并且房东刘***反映该地址从未租赁给该公司使用过。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信息进行进一步核查,经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孙**”名下也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因此,当事人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的公司住所所有人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证明事实不符,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北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核查材料一份,证明通过该公司登记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且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进行经营。
证据三:淮北扩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和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材料一份,显示当事人提交材料中“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填写房屋所有人“孙**”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不相符。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的场地证明材料,骗取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 月11日通过公告形式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信告字﹝2019﹞4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故意逃避监管,干扰了正常的公司注册登记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吊销淮北扩禾网络科技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2 月24日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信处字〔2019〕47号
当事人: 淮北乐沙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淮北乐沙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602MA2TKEWR9K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双楼行政村36号
法定代表人:何义胜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双楼行政村36号
我局收到安徽省市场局2019年9月24日发来的《关于对王芳关联企业进行检查的函》。通过对当事人“淮北乐沙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双楼行政村36号”进行核查,在双楼行政村未找到登记地址,后经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会证明无此地址。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取证,并且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取得当事人登记地址的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淮北乐沙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的登记申请形式,于2019年3月29日被核准登记,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标明“淮北乐沙商贸有限公司”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双楼行政村36号。登记材料填写该住所所有权人为李**,其证件号为3406******14,属性为“住宅”。2019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其登记住所进行核查,在双楼行政村未找到登记地址,后经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会证明无此地址。之后又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 “李**”名下也没有房产登记信息,也没有查询到有“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双楼行政村36号”房产登记信息。因此当事人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的公司住所所有人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证明事实不符,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北乐沙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核查材料一份,证明通过该公司登记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且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进行经营;
证据三:淮北乐沙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和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会证明1份、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材料一份,显示当事人提交材料中“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双楼行政村36号”填写房屋所有人“李**”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不相符,并且不存在该地址,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的场地证明材料,骗取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公告形式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信告字﹝2019﹞4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故意逃避监管,干扰了正常的公司注册登记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吊销淮北乐沙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2 月 24日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信处字〔2019〕48 号
当事人: 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602MA2THTX68R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
法定代表人:郑其玲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
我局收到安徽省市场局2019年9月24日发来的《关于对王芳关联企业进行检查的函》。通过对当事人“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进行核查,无法取得联系,并且现场该房屋居住人表示此处未租赁给该公司做为办公场所使用过,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取证,并且经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取得当事人登记地址的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的登记申请形式,于2019年3月15日被核准登记,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标明“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登记材料填写该住所所有权人为孙**,其证件号为3406*********2X,属性为“住宅”。2019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其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与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并且现场房东刘**反映该地址从未租赁给该公司使用过。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信息进行进一步核查,经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 “孙**”名下也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因此当事人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的公司住所所有人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证明事实不符,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核查材料一份,证明通过该公司登记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且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进行经营。
证据三: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和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材料一份,显示当事人提交材料中“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和庄行政村孙楼组69号”填写房屋所有人“孙***”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不相符,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的场地证明材料,骗取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 12 月11日通过公告形式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信告字﹝2019﹞4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故意逃避监管,干扰了正常的公司注册登记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吊销淮北匡路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2 月24 日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信处字〔2019〕49 号
当事人: 淮北裘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淮北裘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602MA2TJ6DL1Y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
我局收到安徽省市场局2019年9月24日发来的《关于对王芳关联企业进行检查的函》。通过对当事人“淮北裘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进行核查,发现没有石台矿东村这一地址,有石台矿北村,在石台矿北村84幢302室也没有发现该公司。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取证,并且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取得当事人登记地址的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淮北裘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的登记申请形式,于2019年3月19日被核准登记,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标明“淮北裘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登记材料填写该住所所有权人为张*,其证件号为3406****14,属性为“住宅”。2019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其登记住所进行核查,发现没有石台矿东村这一地址,有石台矿北村,在石台矿北村84幢302室也没有发现该公司。之后又对该公司登记信息进行进一步核查,经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张**”名下也没有房产登记信息,也没有查询到有“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信息。因此当事人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的公司住所所有人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证明事实不符,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北裘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核查材料一份,证明通过该公司登记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且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进行经营;
证据三:淮北裘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和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材料一份,显示当事人提交材料中“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石台矿东村84幢302室”填写房屋所有人“张*”与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不相符。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的场地证明材料,骗取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 12 月11日通过公告形式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信告字﹝2019﹞49 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故意逃避监管,干扰了正常的公司注册登记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吊销淮北裘尤网络科技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