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 付 式 消 费 警 示
“霸王条款”常见表现形式
1、排除消费者解约权或退款权。
常见表现:在会员卡中或合同中规定“一经办卡概不退款”、“会员要求解除合同不予退款”。
(注:因身体健康等客观重大变化致继续履约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经营者迁店造成接受服务明显不便,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2、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债权。
常见表现:在合同或会员卡中规定“会员卡不可转让”、“会员卡权限不得转让他人。”
(注: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债权,通知经营者即生效。)
3、约定遗失记名卡不补办。
常见表现:在合同中规定“记名卡遗失后概不补办”、“遗失即作废”。
4、约定经营者可单方变更商品/服务价格、质量等核心内容。
常见表现:在合同中规定“经营者有权修改服务时间和课程内容。”,在合同中规定“本店有权更改服务项目和价格。”。
5、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常见表现:在合同中规定“运动中发生意外,本中心有义务组织救援,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合同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本店概不负责。”
6、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常见表现:在合同中规定“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提请XXX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用高),在合同中规定“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向经营者指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
常见表现:在会员卡或合同中规定“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店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