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有风险,充值请谨慎!
一、预付式消费概念
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
二、预付式消费的主要陷阱
陷阱一:以极优惠的条件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卡后,以营业场所变更、撤销等为由携款逃跑卷钱走人,坑你没商量,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陷阱二:以免费赠送诱导消费者办卡,在办卡之前经营者将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说得天花乱坠,一旦办好卡,消费者得到的却是另一种待遇。
陷阱三:以让利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办卡,当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经营者趁机向消费者推销一些质价不符的产品,巧立名目收取各种额外费用。
陷阱四:以甜言蜜语诱骗消费者购买消费卡,但消费者持卡消费的金额比现金付款方式还要高,消费者并没有得到实惠。
陷阱五:以连锁店的形式推销消费卡,消费者在其不同分店持卡消费时却另外加收费用。
陷阱六:以第一次感受价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卡,消费者在持卡消费后,价格与第一次感受价相差极大,或者得到的服务与第一次相比也有很大出入。
三、预付式消费出现的问题和维权方式
涉及预付式消费的主要问题有: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后消费者挽回损失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等。
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商家涉嫌诈骗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目前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监管的职责分工
2020年9月9日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卡经营者的单用途卡发行和服务等业务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单用途卡金融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银保监会依据本部门职能分别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五、预付式消费治理的法律依据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预付式消费模式,《实施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办法。
《实施条例》第22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21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50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50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有风险,充值请谨慎!
一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预付式消费要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商家,付款时一定要索要发票;
二是要对长期或高额回报保持警惕,服务期限越长,回报数额越高的预付式消费往往风险越大;
三是要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消费额度,不要一次投入太多,避免承担较大风险;
四是要订立书面合同,掌握预付约定消费的期限、价格、质量、管理等条款的文字凭证,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五是一旦选择了某一种预付约定服务,要按照预付约定条款及时消费,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