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八批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案
2024年8月1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8万元、对本案涉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罚款3万元、对本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某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安全阀检验机构,某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经查,检验环节中检验人员信息核对不严,检验现场未核对安全阀检验申报信息和安全阀铭牌所载信息,未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在出具检验报告过程中,由他人代签检验报告118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阀是承压类特种设备重要安全附件,安全阀检验机构及安全阀生产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使用和校验安全阀。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案
2024年3月15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淮北市相山区某餐厅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网上巡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提供餐饮服务,仅公示营业执照,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应依法公示证照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餐饮单位在互联网品台的经营监管,严格执法检查,有效保障网络餐饮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9月3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酒吧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酒吧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大屏幕播放的内容涉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经查,当事人为展示和推广其品牌形象计划于2024年5月25日组织举办“夏日尤物计划”演出,并由其员工自行设计制作短视频,于5月23日在其经营场所门头LED大屏幕滚动播放。该视频中内容展现年轻女性穿着暴露、举止挑逗的画面,并附有“超颜值女团 宅男尤物”的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广告作为商业活动宣传的一种手段,应当以真实、客观的方式呈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四、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9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牛元”注册商标专用权腻子粉230袋、四防地漏370个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某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配送点发现诉称标注“牛元”注册商标的腻子粉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从不知具体姓名单位的上门推销人员处分别购进标注“牛元”注册商标的腻子粉和四防地漏商品。经“牛元”注册商标持有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牛元”注册商标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已售出腻子粉90袋,剩余230袋,售出四防地漏50个,剩余37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1580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取得证明,致使涉案商品来源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7月10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药品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 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柜上摆放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未建立验收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9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的购进发票及随货同行单,也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房用品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6月1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厨房用品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具共30台并罚款2063.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厨房用品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灶具经营区域发现其正在销售的3台“家用燃气灶”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同时,其经营的“猛火灶”共23台和4台 “节能燃料炉”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上述燃气灶具不符合GB35848-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GB1641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的规定。经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7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拉面馆未采取措施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9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拉面馆未采取措施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5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拉面馆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及餐桌上均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提示语、反对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至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及餐桌上均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提示语、反对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要求服务人员对消费者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好评返现形式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案
2024年8月27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好评返现形式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5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记录单内容,对淮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关于评价返现政策及员工引导评价的内部通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通知部分区域的洗护工厂制作好评返现卡,并通过网络进行好评返现活动,截至案发共有1568单好评返现,累计返现人民币31809元。当事人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相关规定,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