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市监处罚〔2022〕413号
当事人:安徽香吧传奇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80316557R
住所(住址):淮北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园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占多
身份证件号码:133025XXXXXXXX6674
我局收到举报称,安徽香吧传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脖”产品外包装正面标识了“烤脖”字样,但是其产品类型为“酱卤肉制品”,使用执行标准为GB/T23586。2022年10月2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香吧传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包材库内发现有700个“烤脖”产品的包装袋,其产品类型为“酱卤肉制品”,执行标准为GB/T23586,经查看该公司生产记录,发现该公司生产过正面标识了“烤脖”字样,产品类型为“酱卤肉制品”,执行标准为GB/T23586的“烤脖”产品,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之规定。
经查明,安徽香吧传奇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肉制品、蛋制品和豆制品产品,该公司生产的“烤脖”产品,产品类型为“酱卤肉制品”,执行标准为GB/T23586。但GB/T23586为酱卤肉制品的执行标准,并不包含“熏烧烤肉类制品”。该公司共计生产了20箱外包装正面标识了“烤脖”字样每箱100个,销售价为每个0.35元。至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20箱“烤脖”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700元。“烤脖”产品包装袋购进价为每个0.08元,货值金额共计7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举报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烤脖”产品的违法事实。
3.安徽香吧传奇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外包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共计生产销售了20箱“烤脖”产品的事实。
4.安徽香吧传奇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烤脖”产品订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烤脖”产品的销售价为每个0.35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2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市监罚告〔2022〕413-1号《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的食品标签标示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违法行为。”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生产的“烤脖”产品涉案食品货值不足4000元,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从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共计57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相濉支行,帐号185706412093,收款单位:淮北市相山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 1 月 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