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典型维权案例:购买过期药品 获赔3.2万元
2020年7月,淮北市12315中心接到胡女士投诉,称其于2020年7月6日在濉溪县某大药房购买的感冒药,给孩子吃后病情更严重了。经查看外包装后,发现该药品标注保质期为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5月,已超过保质期两个月了。胡女士多次与商家交涉未果,故投诉。
濉溪县局接到投诉工单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该大药房经营场所未发现过期药品。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商家承认因自己的疏忽,错把批号为180606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过期药品销售给了胡女士,并提供了该批药品的进货、销售凭证。执法人员向其宣讲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厉指出了商家的疏忽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商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愿意承担胡女士孩子的住院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一次性给予胡女士经济赔偿3.2万元。同时,濉溪县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过期药品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案中,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给胡女士孩子造成了人身伤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对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实现了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