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北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讨论稿)》的意见征集
现将《淮北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讨论稿)》予以公告,如有提出修改意见的,请将修改意见梳理归纳后,于2017年3月22日前,反馈给市工商局企业局。 联系人:吴增艳,电话:0561-3058125。
淮北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提升市场主体质量,释放营商资源,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实行 “两证整合”后,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暂不实行简易注销。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签署《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承诺书》,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或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登记事项的文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现场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暂行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结,并向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六条经营者对营业执照损毁、遗失而无法缴回实施书面承诺后,由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公告》,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实行强制退出: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超过六个月仍未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 (3)个体工商户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4)个体工商户因不年报或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二年以上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收集以下证据和证明材料: (一)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应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应有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个体工商户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有执法人员制作的两次以上且相隔时间不少于15日的现场核查表,或者由经营场所所有人提供的声明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四)个体工商户因不年报或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二年以上的,应有列入经营异常状态二年以上的相关证据。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填写的《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立案审批表》。 (二)核查。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核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三)确认。将拟依职权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进行确认。经税务部门确认为纳税正常户的,不得实施依职权注销登记。 (四)公告。对拟依职权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制作《拟依职权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15日。 公告期间,当事人对拟依职权简易注销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填写《拟依职权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陈述申辩意见书》,登记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异议成立的,作出不予依职权简易注销的决定;对异议不成立的,作出异议不成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公告无异议。 (五)审批。公告结束后,对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依职权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审批表》,报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六)公示。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结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将依职权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材料,进行装订,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依职权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保留一年。经营者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解除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 当事人申请解除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解除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由登记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在作出准予解除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后,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恢复为存续状态,并制作《准予解除依职权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不予解除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在作出决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十三条 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